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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是否应赔偿受害人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

2016-02-01于金强

关键词:法律

●于金强

侵权人是否应赔偿受害人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

●于金强

企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因工受伤或非因工受伤,职工住院治疗,并需要一定的休养期限,此即为侵权法中的误工期限。此时,职工无法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以职员未到单位上班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该损失?实务中做法不一,本文拟从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进行分析。

一、保险法之分析-缴纳社会保险是义务也是法定权利,不能放弃

(一)缴纳社会保险义务之定性—法定义务

1.缴纳社会保险是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面临着法律制裁,补交社会保险并缴纳滞纳金。用人单位向国家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私法上的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王林清:《劳动争议和裁诉标准与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707页。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2.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产生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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