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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

2016-02-01冯淑英

关键词:分配农村

●冯淑英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

●冯淑英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①参见《土地管理法详解》,载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于 2016年10月5日访问。《土地管理法》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越来越多,随之也出现了大量失地农民,许多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纷纷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从而引发了大量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目前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很不完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疑难问题,以下笔者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主要针对的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国家强行改变土地性质,应当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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