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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实践困局及其破解

2016-02-01姜树政

关键词:环境

●姜树政

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实践困局及其破解

●姜树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确定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五大重要理念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绿色发展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在立案登记制推行的背景下,2015年全国多地的环境公益诉讼仍以零记录告终,“零受案率”、“乏案可审”几乎是全国各地法院难以回避的共同问题,折射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在适用上的窘迫。虽然提高公益诉讼的适用率从来都不是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的终极目标,但不可回避的是,打破“无米下炊”的诉讼瓶颈却是防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虚设的基础性问题。

一、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实践困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旨在为环境公益诉讼“松绑”,但实际并没有带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亦并未真正扩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

(一)环境纠纷高发与公益诉讼低发的背向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全国环境案件总数为15万件,仅占全部案件数0.25%,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再如,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仅占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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