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2016-02-01李宁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6期
●李宁
环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李宁
经由10年的发展,规范意义上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由地方探索阶段逐渐走向规范成熟阶段。但是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各地法院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我国人民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分高度重叠的基本现状严重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环境司法中应有的作用。改革并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重要内容,在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前提下,构建“以集中管辖制度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外,在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内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的方式可以克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所带来的弊端。
环境资源案件 集中管辖
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基于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相继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在某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以集中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污染等单一类型的资源类或者环境保护类案件,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规范意义上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始于2007年,当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福建,云南昆明、玉溪,江苏无锡,山东东营等地也相继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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