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2016-02-01李会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李 会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李会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证明标准”这个词语属于我国从西方国家引用的舶来品。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发挥着重大作用。
关键词: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纠纷;关键;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相应程度的一种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两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供相反的证据,且都无充分的凭证否定一方证据的,审判机关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且对证明力相对较大的证据给以确认。因无法确定证明力的大小从而无法判断导致异议事件不能审定的,审判机关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作出判决。”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高度盖然性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其中证据证明力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分量。案件最终判决的依据是证据具有排他性的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以质量来说服法官及方当事人的。因为在某些民事方面并不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所以此标准有一定的局限区域。高度盖然性标准是由审判主体依据案情自主适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方便审判主体打破法律的机械性灵活适用法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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