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实践与思考*
2016-02-01迟佳慧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
迟佳慧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实践与思考*
迟佳慧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与权利意识的觉醒,法院收案数量不断增长,现存的送达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从信息化角度出发,分析了民事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然性、局限性和未来发展方向,明确提出应辩证看待电子送达方式的观点。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信息化时代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枢纽。我国人民法院送达方式有以下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与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1]。其中,首要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行为的实施很大程背离了民事诉讼立法者的初衷。如今,送达领域愈发趋向效率化,部分法院已经开始采用电子送达作为其送达方式。所谓电子送达,是指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电子送达能否普遍推广,是我们需要认真考量的现实问题。
一、推行电子送达的应然性
电子送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但瓶颈。在“合法”与“非法”之间,首先应该有应然性的判断。笔者认为,推行电子送达的应然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电子送达是适应司法需求激增之举
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单一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很难满足激增的诉讼文书送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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