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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思考

2016-02-01刘璐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关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思考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平等原则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权力。本文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和基本作用出法,重点探讨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指出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指导我国民法的司法实践。

民法;强制性规范;理论思考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实质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它与公法的最大区别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愿而非公共义务而构成的法律主体地位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本质上是在平等原则下,保护民法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例如,民法不保护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因赌博而发生的债,因明显有违公平或违反当事人意愿而订立的民事关系也都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等等。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源于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它依据稳固的社会经济活动原则对民事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从而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例如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利益或权利等规范。国家制定的一些基本公共政策、社会认可的基本道德理念、公众普遍遵循的秩序良俗也都成为了制订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主要依据。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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