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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性研究
——以浙江安吉“美丽乡村”建设为例

2016-11-24蔡振京贾洪格胡齐乐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美丽乡村法律旅游

蔡振京 贾洪格 胡齐乐

浙江树人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5



关于完善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性研究
——以浙江安吉“美丽乡村”建设为例

蔡振京 贾洪格 胡齐乐

浙江树人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5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使之成为我国农村脱贫、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当前,在乡村旅游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们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制来确保乡村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笔者在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法律保障机制对于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现存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层层递进式的分析,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对策性研究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日益重视。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8份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这份文件中所提出的“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内容更是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这是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之后,中央再次为推动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所作出的最高指示。我国政府希望做大做强乡村旅游,使之产业化,并最终成为我国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顺利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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