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性”问题研究*
——以《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为切入点
2016-11-24祁天越叶郑庆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服务
雷 蕾 祁天越 叶郑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劳务派遣“三性”问题研究*
——以《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为切入点
雷 蕾 祁天越 叶郑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我国对劳务派遣采取了严格的立法限制,但是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没有真正解决劳务派遣“三性”岗位规定的问题,其自身的模糊与冲突以及实施中“真派遣、假外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不断侵蚀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域外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限制的立法实践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在现实语境下,本文认为劳务派遣“三性”规定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才能真正地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存在问题;同工同酬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2013年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又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延续了对“三性”界定的同时,又提出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比例的要求,以保障“三性”岗位规定的具体实施。但是,法律的规定、理论的研究不仅没有解决传统的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由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和难以操作性,还形成了大量的“真派遣、假外包”的用工形式,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本文拟从“三性”岗位规定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域外经验放开劳务派遣必要性的启示,将“三性”岗位的归宿落实为同工同酬的实现,阐述如何在“三性”规定上真正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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