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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管理控制体系的建构

2016-11-24王德林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王德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000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管理控制体系的建构

王德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000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同时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多,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也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明晰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将各种情形进行归纳。在现行法律下,通过构建立案与审判部门、法院本单位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以期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从事前源头、事中过程、事后结果多方面处罚,实现管理控制体系的运行,达到控制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的目的。

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立案登记制

一、现状透视:滥用诉讼权利现象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趋多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施行立案登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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