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之规范行政规章的权限
2016-02-01高雪花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规范
高雪花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立法法》修改之规范行政规章的权限
高雪花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有很多亮点,本文主要针对行政规章部分进行讨论。本文通过对《立法法》修改前后关于行政规章的条文进行对比,修改后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规定,并增加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但同时修改后的《立法法》仍然没有解决行政规章制定主体资格不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模糊的问题。
《立法法》修改;行政规章;规范权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规章以其相对于一般法律的规定更为具体、有针对性而成为指导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的直接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规章的具体性和针对性的另一面即是行政规章系统的庞杂性。这也导致行政规章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修改后的《立法法》规范了行政规章的权限
本次《立法法》的修改专门对行政规章做了权限规定,增设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
(一)规范部门规章的权限
此次《立法法》修改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的前提下,部门规章不得擅自对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设定规定也不能随意增加其义务,同时不得做出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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