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2016-02-01苗迪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主体
苗 迪
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01
浅谈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苗 迪
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01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中并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多年来一直引起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广泛研讨。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理论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行政争议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那些民事争议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得以一并解决的诉讼。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是引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但对于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没有统一标准。
二、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内容相互矛盾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此行政裁决行为的做出,必然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为前提,当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时,就同时面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因而,这两种诉讼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被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难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诉讼效率低下且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消耗
由于平等民事主体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时,将同时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先后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两种诉讼分别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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