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2016-02-01姜睿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姜 睿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姜 睿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私募证券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譬如投资者的保护、对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风险问题往往使之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本文将对我国私募证券的现状与缺陷进行分析,再结合美国的私募证券进行对比从而对我国私募证券的法律制度提出浅要的建议。
私募证券;法律制度
一、我国私募证券的现状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私募证券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解决各金融问题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注册豁免,非公开发行方式,针对特定对象是私募证券的特征,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是私募证券的三种形式之一。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规定对其中的对象、价格、转售等制定了限制。在我国曾经把股份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这种集资行为认为是中国私募证券的雏形,但实际上私募证券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定义。
二、我国私募证券存在的问题
由上可知私募证券在法律上不完善就是现在私募证券的问题的所在。仅仅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有少许规定,甚至私募证券这样的术语都没有指明。没有法律来规范势必就会有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等都在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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