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2016-02-01季巍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季 巍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27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季 巍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27
本文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法理渊源,论述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以期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民主、保障人民权利的作用。
司法改革;外部监督;权力制衡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检察机关对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外部监督设立的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转变,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既顺应了以和谐为要义的传统价值取向,又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
(一)主权在民
有限政府理论和主权在民皆主张公民有权参与社会事务,公开性、开放性和人民性是监督所体现的法律要义。监督以民主为前提,抽取了民主,监督不可能为自己立论。检察权是人民所赋予,检察机关也应当接受来自人大整体的监督和具体个案的监督,但由于全面监督具有普适性,所以不可能介入到案件的所有诉讼环节,而个案监督具有很强针对性,通常集中在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兼顾两种监督,既体现具体性个案监督,又体现原则性全局监督。①
(二)宪政精神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来自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精神,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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