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论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2016-02-01朱梦圆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朱梦圆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论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朱梦圆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辩护人因为其特殊的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冲突而常常不被人理解,但在我看来辩护人却恰恰是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追求正义。我试图对辩护人应当充当的“代言人”是怎样一种角色进行解读,对这种角色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对怎样保障这种正义的实现提出建议。
程序正义;正当性;制度保障
一、对正义的解读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①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惩罚犯罪的追求,而程序正义则表现为对保障人权的追求。“程序正义”所蕴藏的价值理念却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力追求的目标,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②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成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关系。③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所以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对人权重视日益高涨的当下,追求程序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制度就是追求程序正义的产物。设立辩护制度,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又可以为那些遭受公共侵权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也不仅仅是维护个别被告人的权益,而更主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义,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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