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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国籍法比较分析

2016-02-01吴素清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吴素清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中泰国籍法比较分析

吴素清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中国和泰国两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政体、不同的政策,所以就造成不同的法律。中泰两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比较而言,泰国国籍法的内容比较精细和清楚,规定的条件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中国的法律比较简单明,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泰国国籍;中国国籍;入籍;丧失

一、泰国国籍的取得

根据泰国《1968年国籍法令》,国籍的取得分成四种:1.血统主义原则;2.出生地主义原则;3.婚姻入籍原则;4.自愿申请入籍原则。

(一)血统主义原则

该原则是指根据泰国《1968年国籍法令》第7条的规定,根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泰国国籍来确定子女的泰国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凡泰国人所生的子女,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当然性的具有泰国国籍。

(二)出生地主义原则

该原则是指不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不是泰国人,但只要其子女在泰国出生,便取得泰国国籍。但是根据泰国《1968年国籍法令》第8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属于泰国政府只允许在泰国暂时或潜逃到泰国的情况,亦或父母是外交人员或者外交部负责人,或领事人员、领事馆负责人,又或是国际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职员,则他们的子女在泰国出生时就不得以出生地主义原则取得泰国国籍。

(三)婚姻入籍原则

根据泰国《1968年国籍法令》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女方是外国人,男方是泰国人,则二者结婚以后女方若取得泰国国籍,需满足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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