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6-02-01王蓉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监督
王 蓉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王 蓉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从我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开始,宪监督制度一直是学界学者研究的焦点。然而,时至今日,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并不理想。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大强宪法的实施、监督,这是我国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新的契机。本文从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出发,分析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最后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宪法监督;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五千多字的公报中,“宪法”出现了十次,公报明确,要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的灵魂
宪法监督制度,实际上就是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林来梵教授在其《宪法学讲义》中指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即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全国人大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从广义上理解,这个制度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1]笔者比较赞成这个观点。
可以说,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宪法的灵魂。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世界违宪审查的先河,这个案件具有伟大的意义,它赋予了宪法鲜活的生命,宪法不再是没有牙的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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