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权的法理分析及其保障路径
2016-02-01赵小静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赵小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公众参与权的法理分析及其保障路径
赵小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大数据时代,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致使公众越来越重视参与涉及自身权利的社会事务。参与权作为基本人权,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认可并不断完善。在我国,参与权虽然并未直接明文规定,但作为宪法原则得到肯定。在行政法中,参与权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在政府公共治理中加以贯彻。公众参与权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在社会实践中更是发挥着保障公民生活环境权的功能。我国公众参与权的保障还存在一些不足,针对参与主体、制度设计提出完善参与权保障的建言是极为必要,有益于参与式民主的实现。
基本人权;行政原则;参与权保障
一、基本人权视野下的参与权
每个国家因为国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同,对基本人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际层面上的基本人权指的是人之为人而应享有的自然权利。我国的基本人权专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资本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思想家洛克、卢梭都在各自理解的基础上推出一套基本人权的理论体系,并被大部分西方国家采用。基本人权的发展过程的本质是矛盾不断激化的过程,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分析主义法学派都主张基本人权的他赋性,排除基本权利的自发性,从权利保护角度讲,更注重国家的行政治理而忽视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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