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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6-02-01孔令辉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制度

孔令辉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浅谈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孔令辉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另一个层面讲也是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在该制度施行的几年时间内,我们仍然发现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统一”,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部分建议。

无理由退货;反悔权;商品完好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九大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质量担保等十项基本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后,2013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重大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比如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加重了违法经营责任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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