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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2016-02-01唐扬新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制度

唐扬新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31



浅析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唐扬新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31

违约金制度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属性,其特殊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类似法律制度所不可替代的。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违约金制度的概念;第二部分指出我国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违约金制度改革的建议。

违约金制度;合同法;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一、违约金制度概述

违约金,顾名思义,就是约定的一方违反事先约定而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责任,它具备四个法律特征:一是违约金具有合同从属性,必须在合同成立的条件下,违约金才可能成立,合同不成立,违约金也无效;二是违约金具有预先确定性,以备约定不能履行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合同风险和损失;三是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履行的是主合同之外的给付义务,违约金不能反映主合同的内容,只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时,违约方就要承担主合同之外的给付义务;四是违约金是民事责任,它是对合同履行缺位的补偿,属合同法的范畴,不属于侵权责任。

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同时《合同法》对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合同损失的状况都做了相应规定,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

二、我国违约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规定的内容过于单一和宽泛,导致我国违约金制度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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