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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机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2016-02-01赵利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效力

赵 利

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山西 晋中 030600



浅议金融机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赵 利

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山西 晋中 030600

强制执行公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证明的方式,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提供了非诉法律保障。实践中,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不严谨及债权文书内容的不细致,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效力的发挥。有必要从明确强制执行公证的不可诉性,设立专门的强制执行条款,严格公证审查程序等方面加以解决。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概述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疑义的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原出具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并向债务人核实后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一样,是法院执行的依据。但是,这种执行依据是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自愿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地位,通过公证证明的方式预先设定的,与其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相比较,不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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