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
2016-02-01江申生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程序
江申生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0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
江申生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0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最高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对该机制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申请执行人缺乏转入破产程序的动力、法院如何判断被申请人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等问题。本文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一、引言
一直以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都备受关注。原因在于许多执行案件应该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却因为缺少操作性的规范难以实现,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与2013年相继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执行不能,只能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搁置,而未能真正解决纠纷。2015年2月4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516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较为具体的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操作方式。该制度是否已经能解决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难的问题?是否还有可以改进或不完善的地方?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理论分析
司法实务中,执行难问题众所周知,其中一种就是因为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导致的不能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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