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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使用法制化体系建设初探

2016-02-01邸方彬李思伟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体系

邸方彬 李思伟

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安徽 铜陵 244000



警犬使用法制化体系建设初探

邸方彬 李思伟

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安徽 铜陵 244000

随着我国行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作为重要的刑侦工具的警犬在使用工作中也有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并且在此过程中各地使用警犬的状况以及使用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参差不齐,法律存在碎片化以及临时性的特点,以此有必要对警犬使用过程进行整体性法制化构建,使之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一方面规范警犬使用,另一方面,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有效程度。

警犬使用;法制化;体系建设

一、现实条件的法律体系建设

(一)现实的法律文件

在现实状况中,规范警犬使用的主要是《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以及《警犬使用工作规则(试行)》,其中前一个文件在2011年颁布,而另一个文件于2001年颁布,同时这两个文件都是以公安部的部级文件在这连个文件中主要规定了具体情况下警犬使用规则,以及使用条件与使用方法,例如在《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中在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面确表示“全国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形式侦查局统一负责”,一方面明确监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实际工作中警犬使用需要整体化规划,并且在中央机构中有其必要的责任实现机构。

(二)执行体系中实际使用警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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