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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2016-02-01杨俊岭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杨俊岭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杨俊岭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应当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以及设定了一些前置程序等新要求。本文分析了新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响,并提出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案件;受理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案件受理的总体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对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及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检察的情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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