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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害结果对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影响
——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来分析

2016-02-01张峰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危害

张 峰

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山东 滕州 277500



浅议危害结果对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影响
——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来分析

张 峰

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山东 滕州 277500

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并未单列条文,逐条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三者之间的层级关系,尤其如何正确理解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条件,研究间接故意犯罪中危害结果对犯罪构成的影响,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司法工作人员正确适用刑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犯罪构成;刑罚

2015年9月26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因被害人伤情较轻(后经鉴定为人体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肇事逃跑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涉嫌故意杀人罪,后被释放。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该案件定性值得商榷。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5日22时许,嫌疑人甲酒后(未达到醉酒)开轿车与同向行驶乙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发时甲的车速90KM/h(道路限速60KM/h),两车相撞后乙的妻子被撞倒在路边,乙被撞飞后,顺势落在甲的轿车车顶上,乙为退役武警,其抓住甲车顶不松手,高喊呼救并用力击打车顶请求甲停车,甲知道车顶有人后并未停车,而是继续以60KM/h的速度将乙拖行了至少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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