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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2016-02-01岳琳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岳 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岳 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检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职能角色和权力分工。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本质特征。科学、有效、合理的运行检察权,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检察权运行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的简要分析,来加深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检察权的理解与运用。

运行原则;解决措施

法学家樊崇义认为:检察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追诉权,包括侦查和公诉;二类是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权的运行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动态反应,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这就决定了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原则

(一)检察权运行的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表现在检察机关的地位以及职权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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