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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

2016-02-01安珲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规则

安 珲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

安 珲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本文就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现状和今后的改进措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相关规定;控申工作现状;改进措施

高检院出版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特别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一些新的职能和任务,工作性质发生了由“转”到“办”的根本变化,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转”到“办”变化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工作职能和任务方面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5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如下:

(一)赋予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查办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7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共16种行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办案期间是10天。同时规定了办理程序、确定了通知纠正权以及答复反馈等职能。这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赋予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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