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与定罪
2016-02-01张友来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张友来 叶 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与定罪
张友来 叶 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现实中,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形式的虚假承诺,决定着不同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不同形式的虚假承诺有助于精准定罪。认真探讨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与定罪,本文专就请托人虚假承诺与受托人虚假承诺进行阐述。
贿赂行为;虚假承诺
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既包括受托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虚假答应为其提供职务上的便利的承诺,又包括请托人虚假许诺在受托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给予受托人财物的承诺。根据承诺对象的不同分为请托人虚假承诺与受托人虚假承诺。请托人虚假承诺就是请托人对受贿人所作的虚假承诺;受托人虚假承诺就是受托人对请托人所作的虚假承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受托人,受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请托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目的是为了诱骗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人虚假承诺则是为了非法获取请托人财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请托人因没有行贿事实而不是行贿人,受托人因没有受贿事实也不是受贿人。受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受托人因已经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而变了受贿人,此时的请托人也变成了行贿人。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时间既可以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前也可以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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