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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2016-02-01李旸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本土化程序规则

李 旸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李 旸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其指的是以非法取证的行为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我国相关学者对于这样一种制度是否能够移植本土也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毒树之果”理论的介绍,以及该理论本土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为“毒树之果”本土化提出制度完善的意见。

“毒树之果”;本土化;非法证据;必要性

美国“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近年来受到国内部分学者的关注。本文将对“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该理论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以及如何本土化三个方面做较为详尽的论述。

一、美国“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为“毒树”,以该证据为线索或手段获得的证据为“毒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

“毒树之果”包含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类: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与违法收集证据密不可分的证据;以违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违法取得口供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1]。

“毒树之果”规则也有一定的例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污染中断”、“逐渐减弱规则”、“独立来源”以及“必然发现”[2]。

二、“毒树之果”理论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价值取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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