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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景下的收益分配

2016-02-01何嘉男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主体建设

何嘉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浅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景下的收益分配

何嘉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政策与实践方面都已开始着手进行,入市后所获收益由谁进行分配、怎样分配及监督等都亟待解决。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应由各级农民集体在籍人员分享收益,并决定收益用途,同时做好收益分配中的监督工作,以期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共享土地改革成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

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由此,理论界探讨多年的能否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在法律以及政策层面终于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其能否入市,而是如何在法律法规的制度层面规范其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本文只讨论一级市场交易中的收益分配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收益后,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所取得的收益如何在农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可能包括个别农民的承包地,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属于村民个体的收益,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在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扣除后,剩余收益该如何分配,理论界和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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