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确定与保护
——以众创为视角
2016-02-01黄远珍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黄远珍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确定与保护
——以众创为视角
黄远珍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权利主体界定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权利内容及其保护模式。2014年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将其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仍未将主体明确化,不利于实体权利的保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等任务,我国出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趋势。众创的权利主体广泛,“众创”理念倡导合作创新。本文将以“众创”理念为视角,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及其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保障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创造的商机无处不在。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惑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指出:制订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努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创新创业依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呼吁加强创新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制度构建族群独立控制传统文化资源,排斥他人歪曲性利用或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法律机制,方能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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