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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6-02-01鲍金茹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管理

鲍金茹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鲍金茹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同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样,起步较晚,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近一百五十年。西方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百余年的发展中已经获得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很大的认可,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层面以及实际运作层面,还存在许多质疑的声音,比如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半行政化,管理理念的落后,管理制度的缺失等等问题。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增加了一些规定,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出发,讨论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问题,期待该项制度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垄断性;法律规制

早期的作品类型和利用形式相对简单而单一,著作权人自己便可以将作品销售至市场获取报酬,或者是通过复制作品、销售复制品获得收益,抑或将作品以转让的方式获得报酬。但进入到印刷时代,作品得到迅速传播,其使用情况超出著作权人监管能力,使得著作权人必须寻求更专业而高效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由此产生。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一)国际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概念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所下的定义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谈判、以收取合适的许可费为对价发放许可,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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