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法律属性探析*
2016-02-01张盈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张 盈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家庭农场法律属性探析*
张 盈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农业乃我国经济发展之要目。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重视。本文试图界定家庭农场的概念,通过对比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总结出了家庭农场特殊的主体身份、经营范围与流转方式,从而印证了家庭农场乃是特殊的企业法人这一观点。同时,作为介于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还具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恰好与企业的独立性与营利性相契合。据此,本文认为家庭农场以企业方式存在更符合其本质属性。
家庭农场;本质属性;法律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的各项中央文件中,家庭农场被屡次提及。从一个抽象概念,到如今被各类政策不断加大倾斜力度,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已日渐清晰。与此同时,由于家庭农场法律属性的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农场的推广。事实上,关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未给出统一规定,各地尚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综合全国各级工商部门纷纷制定的各地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来看,绝大部分地区都只规定农民可在列出的几种组织形式里任选。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正是由于选择范围的不清晰,登记工作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晰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对解决家庭农场在实践工作中的诸多不规范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