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股股份合作企业的困境与对策*
2016-02-01闫晨瑶吴惠婷毕扬扬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王 力 闫晨瑶 吴惠婷 毕扬扬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农地入股股份合作企业的困境与对策*
王 力 闫晨瑶 吴惠婷 毕扬扬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基层经济管理者与广大农民的一种创新。农村集体资产少,普遍存在一定数量的集体土地,缺乏成立公司的资金条件和管理条件,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能够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渐显露的弊端,而且进一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通过对土地、土地权利的流转等相关问题的分析,为建立相对完善的农地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合理化建议。
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困境;对策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商事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资本为职工股份或主要为职工股份,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企业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绝大多数股份份额有职工占有,且实践中这种企业模式基本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或者乡镇自行设立,所以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入股土地的所有权应当明确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模式的区分
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起源于改革开放后的农村,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它是采取股份制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具人合与资合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出资人多为本企业职工,且须达到一定比例,并且按人表决,一人一票,体现民主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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