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
2016-02-01孙启磊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罗 越 孙启磊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重庆 401147;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
罗 越1孙启磊2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重庆 401147;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面对当前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已实施近四年的庭前会议制度无论在其制度功能、运行机制还是在程序效力等方面均表现出明显的不足与乏力,这要求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改革。首先,要合理界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其次,从程序的启动、参与的主体、程序适用、召开模式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最后,赋予庭前会议相关决定法律约束力,以避免程序重复而导致的司法资源不必要浪费。
庭审实质化;庭前会议;功能定位;程序完善;法律效力
庭审实质系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的理念,旨在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庭审集中、顺利、高效进行,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为支撑,庭前会议(庭前准备)便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要想实现庭审实质化就必然要求刑事审判具备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做到使无争议的案件及时在庭前程序中过滤出去,以确保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则起到案件争点及证据整理、识别关键证人等庭审准备作用,以保障庭审顺利、集中、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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