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
2016-02-01余立炜罗秀芬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余立炜 罗秀芬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衢州 324022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
余立炜 罗秀芬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衢州 324022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众多行政权力中,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权,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亟需检察机关给予有效监督和制约。本文拟对行政强制行为的检察识别、监督原则、路径、程序设计提出浅见。
行政强制权;检察监督;原则;路径
根据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监督的本质是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夸张和滥用,保证国家意志的统一实现。传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诚然,司法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属性,但法律监督确是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意义重大。基于此,冲破传统诉讼监督束缚,将监督视野拓展到行政领域对于民行检察而言大有所为,众多行政权力中,行政强制行为主动性、直接性、强制性、社会维稳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形态将被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一、行政强制的检察识别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关于行政强制的概念,理论上一直众说纷纭,直至《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法学概念与立法概念才得到高度统一,即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识别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首要考虑因素,是监督的前提,也是甄别行政强制权检察监督边界合理与否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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