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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体育行为与发展的“自由”论

2016-01-29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6年3期
关键词:自由竞技个体

杨 容

1 前言

随着世界体育的发展,我们越来越需要站在哲学的角度,分析现代体育行为预判未来体育的发展方向。我国目前对体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动训练方法或者体育项目本身,也有部分研究以体育管理和体育人文为主,缺乏结合具体项目以及具体体育行为和发展的宏观乃至哲学视角的研究。笔者拟从哲学视角的自由论出发,分别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现代体育行为状况与发展前景。

2 哲学中的自由论

“货币”是一个经济学术语。货币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和记帐单位的一种工具,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1]。即货币是一种交换的媒介,人们通过货币这种媒介想要得到的并不是货币本身,而是交易的另一端,即个体的需求。由此来看,货币作为媒介承担了交易两端需求之间的交换。

再准确点说,需求交换需求的过程也是确切的,因为人是有主观意愿的,也是有决定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拿货币来换取自己不需要或者没有需求的东西的自由,例如:某人不需要钢笔,但是他有用货币换取钢笔的自由。货币充当媒介代表的便是自由换取自由的过程。

法国哲学家萨特对于自由的解释有三个核心的内容:第一是人的存在即自由;第二自由是具有选择的自由;第三自由具有排他性。他对自由的理解的第二个核心内容正是本研究的核心出发点,自由具有选择的自由。

图1自由的核心与分类示意图

另外,从自由的分类上分析,赛亚·伯林[2]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3 体育概论中关于体育行为的分类

叶家宝[3]主编的体育概论中,对体育的分类是:大众体育(也称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大众体育一般是以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城镇的居民和农民为主要的人群,聚集到一起进行的身体活动。运动的目的以健身、娱乐或者医疗(运动康复)为目的。

学校体育,是并列于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学生参与的各种身体活动和锻炼行为。学校体育一般分为校内的和校外的,例如学生参与的各种俱乐部、以及拓展运动等都属于学校体育的校外部分。学校体育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早操或者课间操。

竞技体育也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竞技体育的主要目的是赢得竞技的胜利,取得竞技名次,争得荣誉等,竞技体育包含训练和比赛两种形式。随着体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已经不单单是一种自身或者团体的身体锻炼和活动,而是形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链条的运动,以竞技体育为突出代表。

4 体育行为自由论

体育行为本身应该是一种自由的行为,由从事体育行为的个体决定,但是由于这种自由受到人类社会的各种限制,就演变成了自由选择和交换的行为,即积极的自由行为和消极的自由行为。无论是大众体育、竞技体育或者学校体育,由于其在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的限制下,均已经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或人与事物之间的自由与自由的交换。

4.1 学校体育中的“自由论”分析与探讨

4.1.1体育课程“自由论”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引进的是前苏联的学校体育的经验以及模式[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课程内容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从最初教育部文件要求的几个运动项目(学生被动接受)发展到现在多个体育项目学生的自主选择。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学生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不断的增加,而这种趋势在逐步扩大。

在体育课程内容被动的安排阶段,从学生角度出发,他们是没有选择从事运动项目或者体育课程的自由的,但是作为学生来说,需要毕业,需要继续升学,实际上,他们的默认选择的是,牺牲体育课程内容选择的自由来换取毕业。

体育课程内容主动选择阶段,即现阶段。多数高校已经实现了体育课自选,甚至一些中学也正在尝试这种方式来进行体育课程内容的安排。这样便实现了依据学生自身兴趣进行运动项目的选择。更深一个层次去思考这个问题,即教育系统的目的是将学生毕业的自由和选择运动项目自由这一对矛盾体缓和化,换言之,避免学生被动地使用体育课程内容选择的自由来换取毕业的自由。

这种深层意义上的解释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会有很多,比如体育教师资源不足、场地器材资源不足、学生个体兴趣选择自由的差异以及职业体育的发展和要求等。

4.1.2课外体育活动“自由论” 关于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质量和效果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出台了多种政策,包括体育艺术2+1项目、阳光体育1小时等。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于人才选拔的机制,导致目前中学生被动的用从事课外体育活动的自由来换取高考选择学校的自由。从时间角度来讲,家长、学生个体,选择用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兑换文化学习的时间。其实,这种强加的、被迫的换取,可能导致的负面产物是学生身心健康自由的损失,即负面产物是学生被迫的选择用身心健康或者精神的自由来换取高校选择权的自由,即学生在范围内自由选择高校。教育部的政策文件,从哲学角度分析,其实质是在寻求学生身心健康个体自由选择和高校个体自由选择的平衡点。

4.1.3课余体育训练“自由论” 课余体育训练以学校内部的选拔为主,主要目的是进行省区市间的比赛以及升学。课余体育训练中的自由交换较为复杂。以参与课余体育训练选择备考的学生为例,他们用文化学习的自由换取的是参与训练的自由,随后用参与训练的自由换取升学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交换的过程中,会出现多种影响因素和副产品。

例如,有些学生参加课余训练的目的并不是升学,而是逃避文化学习。他们失去的是能够继续升学的自由,换取的是减少文化学习的时间。从更细微的角度分析,他们本身并不愿意选择训练,只是为了逃避文化学习,这种情况下,他们还失去了兴趣选择的自由。课余体育训练中还含有代表学校比赛、专项选择等一些列的自由选择问题,因此较为复杂,但是根本的自由选择要素是徘徊在升学、文化学习、训练、比赛、身心健康这几个方面的。

4.1.4早操、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自由论” 早操和课间操在我国学校体育中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运动形式,由前苏联体育教育中引进而来。这个类似于体育课程内容的初始阶段,学生是被动选择的。教育管理部门的出发点是在实质上是没有方向性错误的,只是在实行手段和方式上需要更新和调整,避免强制性的毕业自由换取健康自由,比如教育部门可以主导其他的锻炼方式,能释放学生的自由天性。

4.2 大众体育中的“自由论”分析与探讨

休闲体育从自由论角度而言是较为统一的。大众的选择自由完全是自主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选择,兴趣与健康的统一体。没有自由的被迫交换。但是大众体育中的运动康复就完全是另一种解释:运动自由换身体康复自由。大众比赛区别于竞技体育,大众比赛偏向于休闲,而竞技体育偏向于职业。大众体育比赛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具有一定的商业色彩,但是覆盖范围较小。多数还是以娱乐为目的。

因此,大众比赛与休闲体育有类似的特点,即选择是自由的,存在自由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也是主动的。例如,参与大众比赛的人员有自费的且需要投入精力和体力,这种自由交换的两端是费用、体力的投入和精神的娱乐、追求。换言之,追求的自由是精神上的娱乐,那么需要交换的自由则是各种费用、体力的投入。

4.3 竞技体育中的“自由论”分析与探讨

竞技体育的两个阶段分别是训练阶段和比赛阶段。我国举国体制的体育竞训模式,导致我国很多运动员的训练都是处于被动状态。就国家而言,国家需要的是运动员训练出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国家具有行政职权和军事权,因此国家为了满足这个需求,而选择了对运动员的培养。这种培养是国家的自由选择,即国家有权利也有自由选择运动员的培养以及培养的模式(训练、挑选模式);作为运动员而言,多数运动员是被迫地选择了专项、选择了训练,并非自由(积极)的,原因有家庭因素、教练员因素、社会因素等。这些因素作用的根本原因是:运动员通过取得竞赛成绩,满足国家对荣誉的需求,交换的是生活的保障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总归而言,运动员需要生活保障这个自由,国家需要荣誉这个自由,二者被动与主动地成为了共同的自由选择。

竞技体育跟商业运作也会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竞技体育的商业化的重要原因是竞技体育本身和商业之间的自由交换。竞技体育需要推广,运动员有各种个体的需求,运动团队需要运作经费等,这些需求可以称作竞技体育本身的自由。而商业的一端最主要是对利益的追求。这种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和手段是需要借助竞技体育运动员个体或者规模性的比赛来实现的。既然商业集团需要以运动员的广告、或者大型比赛的周边来进行盈利活动,那么他们的自由选择即是上述两者。最终,竞技体育从业者使用运动训练、运动成绩以及比赛过程交换的个人荣誉、集体利润以及其他个人和集体的多方面需求,而商业团队,以满足运动员和运动团队这个方面的需求来实现对利益最大化追求的自由。从更深层次分析,商业团队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的结果,也是满足商业团队中个体的诸多需求,最终的结果以从事不同职业来实现个体自由的交换。

通过上述分析,无论是学校体育、社会体育还是竞技体育,均符合以下规律:

(1)体育行为(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发展之间是个体“自由”之间的交换。

(2)这种“自由”之间的交换必须是合理、平等的,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提及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个体“自由”之间的交换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用以制衡个体“自由”之间严重不平等的交换。

(3)体育个体“自由”交换的发展方向是主动化、选择化和反矛盾化。

笔者以一个实例对上述抽象的论证结果进行解释。如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某队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其个体的需求是多个方面的,有成立家庭的需求、有培养孩子的需求、有生活基本需求。用其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来说明。该足球运动员买一件T恤(100元),这属于他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他的自由,即“我想”买件T恤(交换的媒介是货币)。另外一名医生,喜好足球,看了场该运动员的比赛,支付门票100元,这名医生实质上是通过货币这个媒介,寻求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这也是医生的自由(交换媒介同样是货币)。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媒介货币经历了多次的中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股东投资+……-股东分工-训练开支-比赛费用……)最终医生的100元(买门票)成为了运动员的买T恤的100元(工资),那么这个交易的一端是医生需求的精神愉悦和满足,是医生的自由;另一端是运动员需求的T恤,也是运动员的自由,最终的结果是医生和运动员之间交换的是自由,途径是货币、比赛运作、俱乐部运作等(图3)。

图2自由交换示意图

上述的例子中,个体交换的“自由”是平等的。如果个体的之间交换的“自由”出现严重的不平等,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足球中的假球黑哨,即某队需要实现保级目标,这是他们的需求,也是他们所寻求的自由。而对于裁判员一个“个体”而言,他也是有很多个体的需求。黑哨的本质用自由论来解释,即裁判员用满足A队保级的自由来兑换自身个体的各种自由,附带着还剥夺了其他保级球队保级的自由。即,用其他群体(众多个体)的“自由”换取本人个人的“自由”,这种换取是严重不平等的。而使得这种严重不平等的“自由”交换“成功”的原因是裁判员对比赛执法的权利的利用以及个人的利益驱动等。因此,在法律上,这种极端不平等的自由交换,以及剥夺其他团体的自由的行为将予以严厉的惩处。

5 结语

体育行为(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发展之间是个体“自由”之间的交换。这种“自由”之间的交换必须是合理、平等的,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提及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个体“自由”之间的交换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便是用来制衡个体“自由”之间严重不平等的交换的。体育个体“自由”交换的发展方向是主动化、选择化和反矛盾化。

体育行为即体育从业者和参与者与其他从业者和参与者个体之间的需求交换,也可以称作是自由交换。体育发展的方向和趋向是主动的自由化,即自由地选择自由。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无论对于学校体育、大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国家或者部分行政机构能够起到的最大作用是保证自由交换的平等性以及主动性,缓和自由交换两端的矛盾,使得两端的自由统一化。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能够清晰地认识自由交换的两端,出台政策保证自由交换的平等性以及主动性,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乃至世界体育的不断发展。

[1] 陈祥奎.轴心时代的中国与希腊体育比较研究[D].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2009.

[2] 林志刚.关于武术与西方体育审美方式特征的比体格较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2.

[3] 叶家宝.体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4] 李素玲.对我国体育课程指导思想发展演变的历史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10(4):14~17.

[5] 潘知常.中西比较美学论稿[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9.

[6] 周登篙.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7] 柏拉图.理想国(第一版)[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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