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评价的三种精神
2016-01-25任帅军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文精神
任帅军
[摘要]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时代精神是法律评价的三种精神。法治精神是法律评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精神之魂,人文精神是法律评价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精神基石,时代精神是法律评价实现反思超越的精神自觉。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评价既通过摒弃人治精神,体现良法善治的法治价值,从而回归到法治精神中建设法治国家;又通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民众的现实权益,从而回归到人文精神中建设和谐社会;还通过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实现中国的法治梦,最终回归到时代精神中实现反思超越。
[关键词]法律评价;法治精神;人文精神;时代精神
[中图分类号]D 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5)04-0068-06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国家体现为一种精神,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法律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是司法机关通过“有意识地”行使司法权,在个案中实现康德“人是目的”,以及马克思“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的最高价值等理念,从而使国家成为“地上的精神”和“实在”。这种“有意识”是通过法律评价中的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出来的。这三种精神是国家精神在法律评价中的具体表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评价的三种精神是如何得以体现,各自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需要进行说明。
一、法治精神:法律评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精神之魂
从精神层面而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在法律评价中能够体现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人们树立起自觉维护法治尊严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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