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开展的研究

2016-01-25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

刘 银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一、引言

医学研究数据显示,大约1/3的癌症如果能够尽早发现的话都是可以通过医疗手段得到治疗的,或者最差也能减轻病痛的折磨和延长寿命。也就是说如果早发现、早干预,是有利于降低癌症死亡率甚至患病概率的。毋庸置疑,基因检测可以为疾病预防提供专业参考,服务人类健康事业。基因检测可以让人们提前知道自已是否携带某种致病基因,接下来人们可以根据检查结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进而防范疾病的发生。可以说其对于广大百姓来说意义重大。但基因检测一直以来在人们眼里都是高大上的项目。不过,随着国内基因检测机构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因检测的水平不断提高,基因检测已经悄然来到了我们的身边。保险公司似乎最先察觉到了这股风向。纷纷试水“保险+基因检测”。由众安保险公司开发国内首款互联网基因保险产品——“知音保”,以乳腺癌作为其保障对象。通过乳腺癌基因检测确定购买保险对象是否患有乳腺癌进而保障购买对象一年内如果患上乳腺癌,则保险公司理赔 10至30万。这款产品以其低廉的价格、新颖的检测手段受到了媒体及女性群体的关注。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尝试进入该领域。太平人寿保险公司2014年在其客户服务节上推出了基因检测增值服务,其与达安基因合作推出的基因检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欢迎,去年约 2万名客户体验了这一服务。其他保险机构如平安寿险、中国人保集团、富德生命人寿等也纷纷与基因检测机构接触,准备开发自己公司的基因保险产品。保险的“基因+”呈现出一片火热的景象 。虽然当前 “保险+基因检测”呈现出一片火热的景象,前景似乎一片大好,可是现实的问题是保险的“保险+基因检测”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基因的隐私权问题,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能不能被保险公司知道?其次是在逐渐平民化的基因检测时代保险的“保险+基因检测”市场面临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向道德风险。再次是当前基因检测的准确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是保险的“保险+基因检测”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所以当前对于保险的“保险+基因检测”问题还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二、文献综述

“保险+基因检测”一直是人身保险方面热议的一个前沿话题,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整理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反对保险公司将基因信息用于保险业务中,其认为保险公司如果将基因信息用于保险业务中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另一种观点是赞成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使用基因信息,因保险公司是商业性质的,其本质就是歧视性的。根据不同的风险结构收取不同的保费是其经营的基础,其认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享有有限知情权。

持反对观点的有以下学者:Thomas H.Murray(1992)认为基因疾病不同于普通疾病,普通疾病是人为可以控制的,跟个人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而与此不同的是基因是与生俱来的,人是无法控制的,普通疾病可以通过生活习惯的改变而得到治疗,而基因信息却不能。从伦理的角度看,因为自身无法改变的因素而遭受惩罚是非常不合理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无法控制的基因信息而收取高额保费是非常不合理的。[1]D Keays(2002)认为基因信息是会由上一代遗传给下一代的,如果上一代有基因缺陷则下一代也将具有相同的基因缺陷。具有这种缺陷基因的几代人都将不得不缴纳高额保费,或者直接无法购买保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允许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使用基因信息将能有效预防“基因无产阶级”的出现。[2]Robert Klitzman (2010)在其论文中通过分析论述了因为基因歧视现象的存在,国家应该禁止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中使用基因信息。[3]屈筱茜(2005)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和博弈分析得出结论:即信息优势的一方有极大的可能性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进而使自己获利。保险市场的原有秩序会因为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而被打乱,所以各国要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使用基因技术。[4]焦艳玲(2014)认为应该通过立法重点限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前后均不得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或提供基因检测信息;同时雇主不得要求雇员进行基因检测或提供基因检测信息。雇员保留因雇主基因歧视而给予不公待遇时起诉雇主的权利。[5]

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观点如下:王迁(2003)通过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展业务时使用基因信息,但前提是政府部门组建专门委员会确定可以用于保险的基因,然后保险公司承保时仅使用这些得到许可的基因信息。[6]林香玉(2005)通过分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基因信息的知情权。最终认为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限定保险公司对于基因信息的有限知情权,才能最终解决保险领域的基因歧视现象。[7]陈叶茂(2006)认为在基因检测登记、结果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可以赋予公民基因检测的自由,被保险人参与基因检测与否是其个人自由,保险公司不能强行干涉。保险公司仅可以知晓并使用已经进行过基因检测的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作为保费核算的依据,但要限制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的范围,要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基因隐私权。[8]赵小玲(2007)认为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已经参加基因检测的人员的逆选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价方面的风险。其通过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基因检测在保险行业应用方面的法律,并且可以考虑将部分参加过基因检测的被保险人的检测信息用于保险核保过程中。[9]梁媛(2012)认为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公正的角度和基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可以在实际的业务开展中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信息管理,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后的信息的保存和解读都由第三方来负责。保险公司可以到第三方机构就被保险人的特定基因信息进行申请查询。对于严重基因缺陷的携带者,有必要采取再保险的策略,进而分散这部分风险。[10]

国内外学者们对于“基因+保险”业务开展的可行性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不同的学者从自身研究的角度出发得出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截至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还是没有统一的定论。“基因+保险”这一课题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立足于前面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继续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所发现。

三、基因检测技术的进步对保险业的影响

基因检测技术的进步对于人身健康而言,可谓意义重大。通过基因检测方法不仅可以检测到个体是否携带某种致病基因进而使得个体调整好自身生活习惯减少得病的概率,而且通过基因检测发现很多基因的作用进而为制药乃至延长寿命起到积极的作用。虽然基因检测技术对于人身健康而言是很好的,但是当基因检测应用到保险市场中的时候,其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具体而言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因检测技术将影响到人身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是“大数定律”即是通过对大量被保险人进行承保,进而总结这种大量不确定性中的分类情况,进而通过保险精算确定相应的保费和确定赔款的比例。在没有引入基因检测技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这一法则进行经营盈利。但是当基因检测技术被引入且技术成熟后,很多疾病本来的不确定性都可以通过基因检测技术变成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的数理基础就被完全的打破,保险公司不会选择去经营确定性的风险。因为这样会使得保险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地步。这样发展的最终结果将是保险公司退出人身保险市场,这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将是极为不利的。他们将因此而缺少一种分散风险的有效工具。

(二)基因检测技术将改变人身保险业经营的格局

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将使得人类的很多尚未解决的疾病得到全新的解决办法,很多影响人寿命的重大疾病比如癌症将被攻克;通过研究长寿人群的基因也可以发现很多人长寿的秘密,进而发现延长寿命的方法。这样普通人群的寿命整体上将得到提高,这对于年金类的保险产品比如养老保险而言,可谓是影响极大的。保险公司开发年金类的保险产品时对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是经过大量的数据精算得来的。在基因检测技术发展的很完善后,人类的寿命极大的延长,这将使得年金类保险产品精算基础中的预期平均寿命低于预期平均寿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因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延长了,其可以领取更多的保险金,这样保险公司就会赔付超过预期的数额,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是巨大的风险。

(三)方便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级,赚取超额利润

当前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保险公司,其保险产品的保费设计都是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保险精算而得来,其统计的基础并不或者说并不能精确的进行风险的分类,而是将高风险得病人群与低风险得病人群整合在一起进行保险精算进而设计出保费。而一旦保险精算过程可以加入基因检测信息,根据基因信息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参保人群按照高、中、低三级风险类别进行准确分类。然后保险公司根据高、中、低三级风险对应确定高、中、低三级保费,这对于保险公司可谓意义巨大,通过基因检测这一手段的使用最终使得人身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以显著下降。保险公司进而可以赚取超额利润。

四、“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存在的问题

“保险+基因检测”业务从提出以来就受到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的关注,因为基因技术的发展将带来人身保险业的巨大变化。当前存在理论争议最多的地方分别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因歧视问题

基因歧视问题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将会带来的问题。即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报告中某种疾病风险级别的认定而采取歧视行为,即保险公司会对高风险的人群进行拒保或收取高额保费。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是一种歧视行为。雷夫金曾说“就像过去年代里我们与社会、种族和妇女权利等种种问题奋争一样,我们将会面临一场新的战争,那就是基因歧视”。[11]经过一些学者的调研,在西方国家,社会歧视多了一种新的歧视—基因歧视。例如,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167名具有某种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34%在申请保险时遇到了问题,其中48.7%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41.6%被收取了高额保费,41.2%被要求进行本来不必要做的体检, 28.5%遇到了其他问题。而未被保险公司获知有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 遇到问题的只有5% ,其中只有4% 的人支付了高额保费,只有1%的人被拒绝承保。[12]而且在中国虽然暂时国家叫停了包括产前基因检测在内的基因测序行为①,但我国的基因歧视现象也有发生。2009年佛山公务员考试中,有 3名考生通过了初试和复试,但因为体检的结果显示三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所以被拒于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之外,三人随后的起诉也最终败诉。②由此可见虽然国内基因检测技术还没有开始应用到保险市场,但基因歧视现象已经开始零星的出现。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如果发现某人含有不利于驾驶的基因,则保险公司会拒绝承保车辆保险,这对于该人的驾驶行为也可能受到影响。基因歧视现象可以轻易的发生,若没有外在的制约,保险公司基于其商业的歧视性,也会主动进行基因歧视,所以,基因歧视是“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开展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

(二)基因隐私问题

隐私权也是学术界担忧一旦“基因+保险”业务开展后将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隐私权即个人的隐私信息要被保护起来,在个人不想他人知道、使用的情况下,其他除本人意外的任何机构不可泄漏。否则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而一旦“基因+保险”业务开展起来以后,很多人担忧保险公司一方面不能很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得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查看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基因隐私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因为各个险企经营理念不同,在信息维护方面的投入不同,很有可能某个网站受到黑客的攻击而使得个人基因信息被泄露出去。这由保险人的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基因信息泄露将给被保险人乃至被保险人的亲属这一大群人造成精神的乃至财富的巨大损失,而且生活中也可能使其遭到不该有的歧视。个人基因数据如果因为泄露而发布到互联网上则个人在就业、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将受到巨大的影响。有些人甚至可能因为基因缺陷被他人知道而陷入忧愁,焦虑:这对于被泄露者而言会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而且因为基因具有代系传播的特点,被泄露者的子女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觉得基因信息是个人隐私,其不想保险公司知道。但保险公司业务想开展下去就必须知道被保险人的完全的信息,这是商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的流程。这个方面也是当前争议最大的一点。所以保险公司要想顺利的开展“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就要处理好基因隐私的问题。

(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如果任由其发展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基因信息的选择会经历从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个过程。在初级阶段会呈现出保险人单方面信息优势,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进而根据每个人的检测结果确定最终的保费,这种保险人单方面的信息优势会使得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然后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基因检测的易得性增强,被保险人很容易就可以进行个人基因检测。这个时候就进入高级阶段,基因检测不会得病的被保险人就会放弃投保,而风险水平高的被保险人会积极进行投保。比如Dan G.Blazer和Donald H.Taylor Jr (2010)在阿兹海默症基因检测与长期护理保险一文中通过对所收集的那些通过基因检测已经获知自己携带阿兹海默症基因的被保险人的数据。最后分析得出这些人会积极购买保险。[13]保险公司因为也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则保险公司就会调整其经营的数理基础,不断提高保费。最终投保人也可能因为高额的保费而最终放弃投保。最终会因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向逆选择而最终导致整个人身保险市场崩溃,最终带来的还是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也是“保险+基因检测”业务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未来“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发展的构想

图1给出了“保险+基因检测”业务发展的构想图,“保险+基因检测”业务要想顺利的发展起来就必须解决好上述提到的三个突出问题且能够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经过图1-1给出的“保险+基因检测”路径发展图,根据上述的流程操作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保险+基因检测”业务面临的问题,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保险+基因检测”业务的顺利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论述:

(一)立法限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未来不论是作为保险公司还是作为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都将变得非常容易。这个时候作为被保险人其因为关心自身的身体状况,其进行基因检测可能性非常大,这时作为被保险人在得知自身基因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积极进行保险投保。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供应者,就必须将被保险人有没有做过基因检测纳入其实际工作的审核范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信息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根据西方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可以通过立法解决由被保险人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首先,保险公司在给被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时要一再申明隐瞒基因检测信息的行为会得到严厉处罚。其次,当查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存在隐瞒行为时一方面停止保险,另一方面将被保险人的不道德信息申请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且将其信息计入保险公司共享黑名单。这样将可以极大的防止被保险人单方面的逆向选择。作为保险公司,相关立法要注明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没有做过基因检测的投保人做基因检测。做不做基因检测是投保人的个人自由,是一种个人的权利。且很多人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根本就不愿意做基因检测。根据一项在国外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当告诉被保险人如果有一种基因检测手段可以查询到他们可能会得哪种疾病,结果仅有 50%的人愿意接受。[14]所以相关立法要严厉禁止保险公司对于没有检测过基因信息而又不愿检测的被保险人提出让其进行基因检测。对于有违反上述行为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给予严厉的处罚且予以公示。

图1 被保险人投保流程图

(二)规范基因检测市场,设立基因数据库

为促进“保险+基因检测”业务的更有效发展同时考虑节约社会资源以及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建立基因数据量。首先,严格规范基因检测市场。一段时间内基因检测在我国都将是产业应用优先于法律法规,属于“灰色地带”。各种不正规的基因检测机构肯定都想分一杯羹,这将对基因检测市场带来混乱的局面。所以,国家有关机构一定要限制该领域机构的准入,提高这一市场的准入门槛,将不正规的企业排除在外。然后,在上一步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由基因检测行业协会统一管理的基因数据库。相关正规机构的所有检测人的检测信息都存入该数据库。基因检测行业协会负责对该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防止数据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该协会规定所有基因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要将基因检测的样本彻底销毁。保险公司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时都可以申请查询该投保人是否做过基因检测信息,如果做过其检测信息跟所投保险产品是否相关。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了解其他任何与投保不相关的信息。这样,通过基因数据库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被保险人隐私权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三)设立专门业务委员会

有别于普通医疗诊断,通过基因信息诊断疾病是一种预示性的。投保人投保时可能身体完好,过去也没得过较大的疾病。通过基因信息诊断是否会得病根本就没有通过病毒确定是否会得病那么准确。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基因缺陷被证明可以引发一些疾病,大多数基因疾病都与环境因素、个人的生活习惯等因素有关,癌症、糖尿病等疾病就是如此。[15]通过由政府机构设立专门的业务委员会来规范保险公司对于哪些单一基因可以用于保险核保中,哪些单一基因保险公司不得作为提高保费的依据。这个业务委员会应该由基因检测机构、保险公司、普通大众、监管机构、基因专家、医生组成。其作用是根据一系列的医学研究、临床研究等确定哪些基因缺陷保险公司可以在核保过程中使用,这些基因缺陷必须经过大量的数据和临床证明必然会导致某种疾病或准确地确定患病的概率。这个业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技术和临床的发展,不断更新可用于保险核保的基因信息。如果发现有前期被证明得病的关联性很大,而后期被证明得病关联性很弱的话则将其删除。保险公司只能对该委员会确定的基因进行重新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保费,不得私自以基因信息为由拒绝被保险人购买保险。

(四)开发“保险+健康管理”业务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会越来越高,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财富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会逐渐下降,而健康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会逐渐提升,人们关注自身的健康,所以进行基因检测的人会越来越多,而因为单一基因致病的情况较少,所以大多数投保人的基因检测结果表明其得病与否跟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关。从这方面考虑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吸收专注健康管理方面的人才,组建健康管理团队。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信息,给出专业性的建议,比如就投保人的情况制定出投保人每天的饮食方案、运动方案等;投保人根据这些专业建议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进而预防某项疾病的发生,这将是保险公司未来可以考虑的一个方向。可以预见,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未来健康管理会是一个相当大的市场。因为人们根据专业性建议进行生活,得病的概率就会下降很多,这样保险公司的产品的赔付率就会下降。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说是效用极大的。

注释:

资料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96853.html

② 资料来源:佛山三名公务员考生基因歧视案败诉。http://www.gjgwy.org/2010/0604/9045.html.

猜你喜欢

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
扩散风险模型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最优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不慎撞死亲生儿 保险公司也应赔
最小化破产概率的保险人鲁棒投资再保险策略研究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联合生存概率准则下最优变损再保险研究
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