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PPP协议中公共工程合作方经营权与公民公共服务选择权的冲突及其协调研究
——基于PPP协议排他性条款的分析

2016-01-25庆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庆丽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PPP协议中公共工程合作方经营权与公民公共服务选择权的冲突及其协调研究
——基于PPP协议排他性条款的分析

庆丽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随着PPP模式的广泛适用,PPP协议中排他性条款所保障的公共工程合作方的经营权与公民公共服务选择权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尽管排他性条款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公民的选择权也同样意义重大。冲突协调的关键在于:充分保障公民的事前选择权即公民参与权,并保留事后的相对性选择权。同时,在优先权约定、利益补偿及诉权等方面保障公共工程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排他性条款;合作方的经营收益权;公民的公共服务选择权;公民参与权;社会参与治理

一、问题之提出

(一) 案例引入

1. 泉州刺桐大桥事例

上个世纪90年代,泉州市政府与民营资本——泉州名流公司以BOT方式①投资建设了国内第一个公私合作(PPP)②项目——刺桐大桥。然而由于合同不完备、法律不健全等状况,自2013年开始,大桥投资回报锐减,政府和名流公司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争议点在于:合同没有约定排他性条款。在刺桐大桥建成后,晋江上又陆续建造了“顺济新桥”“笋江大桥”等 7座大桥,但目前只有刺桐大桥收费。[1]

2. 武汉公共服务外包及兰州自来水特许经营项目

2014年4月伊始,武汉绿色公共自行车项目部分站点陷入瘫痪境地,市民纷纷退卡。[2]此种“政府引导+民企运营”的公私合作模式引发普遍质疑:一是一家公司几乎垄断了除青山区外的所有主城区的运营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