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2016-01-25袁小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袁小文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岳阳,414000)
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袁小文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岳阳,414000)
摘要:理论界倡导保护被害人权利无可非议,但在主张通过提高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与度来保障时,却遭遇了难以逾越的利害关系、难以承受的审理负担、难以解决的角色矛盾、难以判断的被害身份等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是公诉案件诉讼功能的双重化、身份认识的简单化导致的。纯化公诉案件刑事诉讼功能,必须以被害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为前提,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并能将被害人参与公诉案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关键词: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诉讼功能;参与限度
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因为《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定为当事人而得到很大改观。理论界有关将刑事诉讼结构由三方结构改造为四方结构或者双三角结构的研究[1, 2],使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也得到很大提升。但丰满的理论似乎并不能改变骨感的现实,当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问题,甚至衍化出被害人参与公诉案件的异化现象[3]。对于这一现实困境进行全面解剖进而探寻出一些解决方案,不仅直接关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实效,也很大程度上关乎立法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困境
在理论层面上,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被长期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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