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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语言论证的语用逻辑图式*

2016-01-23吴炳章张德玉王俊梅

关键词:图式听众结论

吴炳章 张德玉 王俊梅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日常语言论证的语用逻辑图式*

吴炳章张德玉王俊梅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普遍语用学理论中的有效性论证是以真值条件语义学为基础的。此论证图式的分离规则极为严格,不能使具有批评能力的听众对日常语言的陈述做出有效性论证。日常语言中的有效性论证关注“可接受性”而非真理性,所以论证图式必须关注主体的心理属性和有限理性。突出“可接受性”的日常语言的论证图式是结论可以取消的语用逻辑。

真理;可接受性;推理;论证;普遍语用学

论证是普遍语用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理性的交际者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其任何言说行为都提出了一种“普遍有效性要求”。所谓普遍有效性要求,就是可以批评检验的言语行为。普遍有效的话语具有可理解性、内容具有真实性、做出言语行为的人的态度具有真诚性、其言语行为在当下语境中具有有效性。[1](P15-22)有效性主张涉及语言使用的复杂性,因此,哈贝马斯坦言,[1](P17)“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可以批评检验的言语行为)做出恰当的解释”。由此看来,理解论证是通往正确理解普遍语用学理论的桥梁。

日常语言中的论证包括论题、论据和论证图式三个要素。一般而言,论证可以狭义地理解为论题,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论证的过程。因此,“一个论证是有效的”有两种解读方式:其一是经过一系列论证过程得到的结论(即论题)是有效的,其二是指由论据、论证图式、经过系列演绎过程得到论题的全部过程是有效的。在第二个意义上,论证也叫论辩。本文也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论证”这一术语。传统的论证是以真值条件语义学为基础的,论证的分离规则没有充分反映日常语言的特点,过于机械。日常语言在许多方面和数学语言不同,其论证理论本质上是语用的,而这也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基于真值条件的论证图式及其不足

基于真值条件的论证图式强调语句的真理性。分析语句的真理性秉承意义的组合原则,也就是,复杂的语句的意义是其组成部分以及组合方式的函数。一个有效的论证是一个严格的形式演算,其中分离规则(Modus Ponens, MP)是核心环节。该规则形式化表达为:

(1)(P→Q)&P→Q(因为如果P那么Q,并且P,所以Q)

分离规则的前提“(P→Q)&P”由规则和条件两个部分组成,其中P→Q是规则(读作“如果P那么Q”),P是条件,结论是Q。由于结论Q已经蕴含在前提之中,这种推导方式在认识论意义上没有多少价值,因为人们的直觉是从推论中得到新的知识,而不是重复已经获得的知识。但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必须经本规则才能推导出来。这种论证图式有个问题值得注意:推导规则“P→Q”没有就前提P和结论Q之间的语义关系给予任何说明,而只是简单告诉我们这种推导是有效的。

在交往行为中,言说就是提出可以进行批评检验的论断,一个可以批评检验的论断的充要条件则是论断具有真诚、真实、有效命题内容。那么,基于上述分离规则的论证图式能否实现有效批评论证的目的呢?显然,上述论证图式只能通过给出真值条件而进行真实性论证,但是其他方面则有所缺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分离规则的逻辑基础是数学性质的,不适合日常语言。由于一个充分而且有效的论证应该在语形上和语义上都是有效的,上述分离规则只是从数理形式上保证论证的有效性,但在意义上则不尽然。所以,形式上的有效性只是有效论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例如:

(2)——草地上有十只鸟觅食,有人开枪打中一只,还有几只?

——(都飞走了,)一只也没有。

(2)的论证图式是这样的:鸟会飞,枪声使鸟受惊,所以,除了被打中的鸟,其他的都会飞走。显然这个论证的前提是关于鸟的基本知识(如果某物是鸟,那么它就会飞)。如果被告知觅食的鸟是鸸鹋(或者鸵鸟),那么“鸸鹋不会飞”使得规则“鸟会飞”失去普遍有效性,因而该论证就成为无效论证。

人们是如何使用关于“鸟”的知识呢?显然,这和鸟的知识的组织结构有关。人们谈论的通常都是鸟的范型(prototype),由于鸸鹋和鸟的范型相去甚远,“鸸鹋不会飞”并不足以否定“鸟会飞”这一规则的有效性。这说明分离规则虽然在真值条件上有瑕疵,但是在主体间是有效的,因而这一结论也是可以接受的。换言之,以分离规则为基础构造的论证模式,尽管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是难以将其应用到日常语言的论证中。

下文将进一步说明日常语言论证和真值条件论证的区别以及其心理基础

二、论证的主体性及心理基础

(一)论证的心理特征

心理倾向总是基于不完美前提得到可行的结论、假设性的结论,以利于行为主体做出决策。[2]日常语言论证的演绎,不是从完备的知识前提中分析出某个部分,而是从不完备的知识中推导出某个可行的、可以接受的、合乎情理的结论。这个主张具有强烈的心理学色彩,是弗雷格所不能容忍的。*逻辑学家们强调蕴涵式P→Q是日常语言条件关系的高度抽象,例如“要是/假如/倘若/除非… …就… …”或者“只有/只要/唯有/没有… …才/就… …”等是日常语言中常见的表达式,都包含于逻辑蕴含式中,是后者的一个子集。因此,虽然"如果美国的首都是华盛顿,那么哈密瓜是甜的"在日常语言中很怪异,但是逻辑上是没有瑕疵的。弗雷格的概念文字,以及基于概念文字的现代逻辑系统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学问题,但人们使用日常语言远没有达到形式逻辑的蕴涵式所概括的那个层次,基于蕴涵式的演绎性推导更没有摆脱心理学的影响。这种特性在Wasond任务选择实验中得到了充分说明。[3][4]

在实验中,指导人们行动的抽象规则被具体化为日常语言的语句。例如,规则“如果P,那么Q”可以反映在语句“每张卡片的一面是D另一面就是3”中。受试者面前摆着四张卡片,上面分别是D、K、3、7,要求他们通过选择相应的卡片,查看另一面的内容以检验上述语句的真理性。参考前文内容可知,要想验证试验中语句的真理性,受试者需要翻开上面有D和7的卡片。因为“一面有D”相当于规则中的P,其他情况则为P;“背面是3”相当于Q,其他情况就相当于Q。要证明上述语句是错误的,唯一方法是同时查看有D和7的两张卡片。有D的背面不是3,或者有7的卡片是D都可以证明语句是假的,因为它们对应的真值情况是“如果P,那么Q”。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被试者选择的只是看D的背面是不是3,几乎没有人翻开有7的卡片。

这个实验有三个方面的启示:一、推理活动大都以证实性推导方式为主,鲜用证伪的方法。二、人们往往“错误”地强化前提,使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增强为充要条件。三、人们运用推理规则的时候,有典型性的“实用主义”倾向。这三个特点可以归纳为一点,即“顺向思维”倾向。所谓顺向思维,就是人们倾向于立足现有证据推理出结论,而不是考察现有证据是否充分、完备,足以支持所得到的结论。顺向思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日常交际中,人们更关注结论的可接受性,而不是其真理性。如果没有这种思维方式,许多箴言式的日常语言将失去其隽永的特征,例如:

(3)a. 三思而后行。

b. 时不我待。

c. 鸡司晨,蜂酿蜜。

d. 天下乌鸦一般黑。

(3a)告诫人们做事情要谨慎,(3b)告诫人们做事要果断。审慎和果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相容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条件,而不加区分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必然导致思维混乱。(3c)和(3d)显然没有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鸡都能司晨、所有的蜜蜂都能酿蜜、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这些话语之所以具有说教性,是因为语用逻辑使我们接受了它们的意义。经过语用论证,上述论断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它们并不是真理。

如果上述论述是合理的,那么对日常语言的论证系统而言,就需要重新思考其逻辑架构。我们的想法是,使用语言不是以真值条件,而是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具有主体间性的命题是可接受的。这样,命题的“真”和“可接受性”相关联。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命题内容是可接受的;一个命题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命题是真实、真诚、有效的。

(二)论证的有限理性

理性和逻辑是同义词。语用学理论中,理性是关键词,不同的理论对理性有不同的诠释。Grice的理性表现为会话人的合作精神,[5]A. Kasher的理性是说话人的自圆其说,[6]Brown & Levinson干脆把理性等同于实用主义的工具理性,[7][8]而Sperber & Wilson认为理性就是话语最佳关联性。[9](P50)普遍语用学理论中,理性也是重要概念,但是绝对理性不适合、也不足以胜任有效论证的使命。所以,需要重新审视主体介入的心理基础,关注逻辑过程的心理属性。[10]

绝对理性或者无限理性的人是形式逻辑系统中设立的理想的构造物。这样的人被赋予了无与伦比的智慧,既有充分而完全的信息,又有完美无瑕的信息加工手段,思维、行动不会有任何的失误或错误。相比之下,有限理性的人无论在信息收集能力方面,还是在信息加工手段方面,总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因此,难免犯错误。

论证规则归根到底是由听众运行的,听众的理性就是论证逻辑的理性。我们只有把听众当作情感和理智的复合体来看待,才能发现语用逻辑中的情感渗透和有限智慧。生活中许多语言表达的真理内容非常有限,但却具有主体间性。因而,这些有限的真理内容对于人们的行动决策的影响异乎寻常。例如,广告语言的诱导下,观众往往因为喜欢某个名人而选择该名人代言的产品。消费者因为相信某个品牌的某件而选择这个品牌的其他产品。或者,因为某品牌的一件产品有瑕疵而拒绝购买同品牌的其他产品。身患顽疾的人总希望有民间秘方解除病痛,对医生的忠告置若罔闻,遍访“名医”。还有,当下的彩票迷们坚信彩票的数字组合是有规律的,他们挖空心思,意图发现其中的规律。虽然数学家们用科学的理论向他们解释,彩票是最典型的孤立事件,从统计学看,孤立事件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但是彩票迷们依然执迷不悟,乐此不疲。请看一个生活实例。有人看牙医时,医生发现一颗病牙,于是提出建议:拔除这颗病牙,同时装假牙,因为如果不拔除病牙,相邻两颗健康牙齿有可能受影响发生病变。医生和病人之间的沟通是个论证过程,论证的逻辑来自背景知识“病牙影响相邻牙齿”。这种知识相当于一条推理规则:“如果有病牙(P),那么相邻牙齿受影响(Q)”(P→Q);这个推理规则逻辑上等价于“not-Q→not-P”,即“要使健康牙齿不受影响,就要没有病牙。”牙医旨在说服病人,他的逻辑是:

(4)前提1:如果有病牙(P),那么相邻牙齿受影响(Q)

前提2:存在一颗病牙

结论:相邻牙齿受影响

牙医生的论证能够说服病人,促使病人做出决定,还决定于病人的论证过程。病人的目的是“去除病患,保持牙齿健康”,医生的论证能否影响他信念结构呢?实践中,病人大都选择听从医生的建议。相应的论证逻辑是:

(5)前提1:如果健康牙齿不受影响,就要没有病牙

前提2:保持牙齿健康(即“健康牙齿不受影响”)

结论:没有病牙(即“拔除牙齿”)

上述论证过程是完美的。但是,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环节。医生检查后说,病牙“可能”会影响相邻牙齿。逻辑上“可能的事情”也是“不可能的”。病人对专家的信任,以及他对健康的渴望,使其忽视了医生的逻辑推理中不完美方面,即病牙并非“必然”地影响相邻牙齿。换言之,相邻的牙齿健康与否并不必然地和这个病牙有直接关联。这一事实足以使病人相信,如果不拔除病牙,其他牙齿未必受到影响。遗憾的是,利益格局中,病人大都“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

可以看出,利益关系中,自然人运用论证规律时难以坚持应有的理性。语言表述层面也不乏此类有限理性的实例。例如,公共机构中的隶属关系要求,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在言语中有具体的准则,然而,会话是在时间中展开的,说话人并不总是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慎的思考,他必须在一定的时空因素限制下参与并维持会话。不合理的信息流中断(会话中的停顿)会影响交际效率、发生误解甚至交际失败(例如产生说话人意料之外的会话含义)。

上述情形,与其说是对语言的操纵,倒不如说是有限理性使然。由此,我们得到了论证的语用逻辑的基本思想:论证的有效性不是基于真理性,而是基于可接受性;论证的逻辑是非单调的,论题是可取消的;论证不仅是命题之间的语义蕴含关系梳理,而是说话者和听众之间基于知识的人际互动。

三、论证的语用逻辑

(一)语用学论辩图式

语用逻辑结构中,意义不是关于世界本体的,而是关于认识本体的。论证的目的不是证实陈述的真理性,而是通过其可接受性令听众信服,最终达到说服的目的。[2]因此,普遍语用学强调陈述的可理解性,在此基础上说服听众、而不是把一个主张强加于听众。基于这一思想,语用论证的分离图式需要建立在“弱化”的语义图式之上。弱化前提的目的是对听众的逻辑推导系统加以限定,具体做法是将听众的分离规则的有效性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这个范围之内,应用分离规则可以得到有效的结论。这一思想的形式表达为:

(6)(Φ:P→Q)&P→Q(在知识Φ中,P→Q是有效规则,并且具备条件P,那么可以得到结论Q)

很显然,上述语用图式是非单调的,结论是可取消的。鉴于(Φ:P→Q)刻画的是相对于有限知识集有效应用的分离规则,本质上这就是会话主体的缺省知识。

从日常语言的实践中看,只有极少数情形是严格论证图式(如,人固有一死),绝大多数的语言是非严格的,结论是可以修正的。究其原因,论证是具有强烈的经验性,是言辞的、社会的、不完全理性的语言交互行为。

将缺省知识引入普遍语用学的有效性论证理论,其必要性表现在:缺省推理本质上是对言语行为的假设性解释。日常语言区别于数理语言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经验性,也就是说,交际中说话人提出的可批评的有效性主张也是基于经验的。听话人的论证则是立足经验,断定一个行为是有效的,仅仅是断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更合理的解释。断定的依据在于说话人和听众就话语的可接受性在是否符合规范的意义上达成一致。

论证的语用逻辑需要关注论证得以可取消的条件。直观地说,话题之内,不能经由论证逻辑推导出的结论都是无效的,其结论是可以取消的。在语用逻辑中,这种取消可以经由比较结论的“真”和“可接受”得到说明。例如,根据(6)可以将(3c)的论证过程表达如下:缺省知识Φ的内容就是“经验中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其中“经验中”扮演了模态词的角色,“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则是经典意义上的全称量化表达式,即“对于任意的对象x,如果x是乌鸦,那么x是黑色的”。由于经验Φ是归纳性的,不可能达到观察和描写上的穷尽性,要容忍例外情形,否则将被没有观察到的事实或者没有描写的事实否定,从而使得整个缺省知识系统崩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天下乌鸦一般黑”是可接受的,但不是对世界的真理性描写。

(二)“真”和“可接受性”

“真”是真值条件语义学意义上的对应关系,“可接受性”是普遍语用学意义上的相容关系。陈述的“真”或“假”独立于说话人或者听众的知识结构、利益关系、认知模态等。而一个陈述是否“可接受”决定于具有主体间性的信念和知识结构。如同格式塔心理学证明的,两个交替闪烁的亮点会被当作一个亮点在来回跳动一样。“两个交替闪烁的亮点”是真值条件,但其可接受性不如“一个来回跳动的亮点”高。我们参照谢耘和熊明辉的办法,[11]把“真”和“可接受”之间的关系加以比较:

(7)一个陈述P,

(i)可以是“真”的,同时又是“可接受”的;

(ii)可以是“假”的,但是“可接受的”;

(iii)可以是“真的”,但是“不可接受”的;

(iv)可以是“假”的,同时又是“不可接受”的。

语言使用的基础不是科学知识,而是常识。常识是具有主体间性的知识。事实上,引起人们对语用逻辑兴趣的正是语义分析从科学知识向常识的转移。例如,Reiter注意到人工智能中的缺省逻辑(default reasoning)问题,[12]Bach指出,日常语言的理解往往是从不完美前提直接“跳跃”到结论,只有当发现结论不正确的时候,才加以修正。[13]由此,我们给出语用逻辑的非形式规则:

(8)相对于缺省知识Φ,陈述P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听众相信P是可接受的。

(9)相对于缺省知识Φ,关于陈述P的论证是可取消的,如果听众知道关于P的论证和事实不一致。

比较(7)和(8)、(9)可以发现,听众有被误导的可能。例如根据(7ii),一个陈述完全可以是个假命题,但是听众依然接受,并被说服。根据(7iii),一个陈述是个真命题,但是听众会拒绝,并不接受。这两种情况下,用严格的分离规则立场看,都是无效论证,但是从非严格的立场看,这都是可接受的。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正是日常语言使用情形的真实写照。可以发现,一个陈述可否接受,不仅决定于事实本身,还决定于认知态度。

四、结束语

一个陈述是否有效,决定于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以真值条件语义学为基础的论证图式,没有充分关注日常语言的相关性特点,不能使具有批评能力的听众,对日常语言的陈述做出有效性论证。同时,论证的心理属性、主体的有限理性都要求论证逻辑更加关注日常语言的“可接受”方面,而不是“真理性”方面。因此,一个合理的论证逻辑需要兼顾自然会话的相关性、论证的心理属性和主体的有限理性特征,是个结论可以取消的语用论证逻辑图式。

(说明:本文是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2016JY133)的阶段成果)

[1]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吴炳章,张德玉.指类句的元语用学研究[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3):4-9.

[3] Wason, P. C. Reasoning about a rule[J].QuarterlyJournalofExperimentalPsychology, 1968(20): 273-281.

[4] Wason, P. C. Regression in Reasoning?[J].BritishJournalofPsychology, 1969(60): 471-480.

[5] Grice, H.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A]. In P. Cole and J. Morgan(eds.)SyntaxandSemantics3:SpeechActs[C]. New York: Academic, 1975: 41-48.

[6] Kasher, A. Gricean inference revisited[J].Philosophica, 1982(29): 25-44.

[7] Brown, P. & S. C. Levinson.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A]. In Goody, E. N. (ed.)Questionsandpoliteness[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56-311.

[8] Brown, P. & S. Levinson.Politeness:SomeUniversalsinLanguageUsag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9] Sperber, D & D. Wilson.Relevance:Communicationandcognition[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1.

[10] 吴炳章.交际博弈论[D].开封:河南大学,2009.

[11] 谢耘,熊明辉.图尔敏的逻辑观述略[J].哲学研究,2013,(8):66-71.

[12] Reiter, R. A logic for default reasoning[J].ArtificialIntelligence, 1980(13): 81-132.

[13] Bach, K. Default Reasoning: Jumping to Conclusions and knowing when to think twice[J].PacificPhilosophicalQuarterly, 1994(65): 37-58.

责任编辑:周延云

A Pragmatic Argumentation Logic for Ordinary Language

Wu BingzhangZhang DeyuWang Junmei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The valid argumentation 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universal pragmatics is based on truth conditional semantics. The Modus Ponens in the argumentative logic is too rigid to enable an audience, who is capable of day-to-day language communication, to make plausible reasoning. The underlying reason for this flaw is that the valid argumentation in ordinary language is more concerned with acceptability rather than truthfulness. It follows that an ordinary language-oriented argumentation logic should address the mental aspect of argumentation and the bounded rationality in reasoning on the part of the audience. The acceptability-based argumentation logic is characteristic of the defeasibility of the consequence, so it is a pragmatic logic in nature.

truth; acceptability;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universal pragmatics

2016-03-22

吴炳章(1967-),男,山东诸城人,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语义学和语用学研究。

H030

A

1672-335X(2016)05-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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