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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与回家关联是一次情法升华

2016-01-22罗志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继承人惩戒遗产

罗志华

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015年10月19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这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10月20日《现代快报》)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促进子女回家、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子女即使多年不回家,即使只注重物质而忽视精神赡养,法律也难以对其进行约束。而修法之后,回家看望老人就成了一条法定义务,一些不常回家的子女被老人告上法庭,法院就可以依法判令子女回家看望老人,这样的案例,不仅化解了个案中老人的孤独,也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但也要看到,在类似的案例中,对子女的行为并没有太多刚性的约束,无非局限于规劝而已,若子女不遵照法院的判决,仅仅应付了事,法院很少有进一步的行动。自觉的子女可能可以受到影响,但对于一些不自觉的子女而言,单纯用规劝和说教,是难以发挥好法律的约束作用的。

既然“常回家看看”已入法,就应该在法律层面有更明晰、更有力的罚则,若主要通过道德压力来保障这一条款的实施,多少显得有些靠不住。只有丰富罚则,提升其惩戒力和约束力,才能让人敬畏。而要想提升惩戒力,一个直接的途径是,在其它法律中寻找相关规定,将之运用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如此就能立足现有法律,提升对不履行回家义务者的惩戒。

而《继承法》正好为此创造了条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条款赋予了法官在分配遗产时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将子女回家的次数作为参考,让不履行回家义务的子女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继承法》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现紧密结合,依法提升了对不回家看望老人行为的惩戒力度,也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将有利于保障老人得到精神赡养等权利。假如秉持这一思路,或可找到有利于促使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更多既有法律条款,入法后的“常回家看看”,不再局限于情感与道德说教,而是升华到法律惩戒的具体层面,将不再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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