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常见问题剖析
2016-01-21冯刚蒋文宁
中国经贸 2015年24期
冯刚 蒋文宁
【摘 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2011年12月发布《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以来,迄今已有近4年的时间了,但笔者在多年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以及在日常的评估工作中,发现仍然有不少评估人员在应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存在着概念混淆、模糊不清的问题,同时行业统计数据的不公开、不透明也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此对几个比较典型且重要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
【关键词】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问题剖析
一、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三部分内容。对于企业整体价值,有部分评估人员往往与企业资产总额等同起来,这一误解直接导致评估结论的错误。企业正常经营的资金来源来自于企业自有资本金和付息借款,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投资”,收益法正是从企业所有权人自有资本和企业债权人借贷资本这两部分资本对企业收入、利润、现金流等方面的贡献角度来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
企业整体价值(即全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企业价值)
=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企业付息负债价值
因此,企业整体价值显然是不能与企业资产总额划等号的。
而对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部分评估人员在评估得出了企业净资产价值后直接与持股比例相乘就得到最终结果,评估过程也就到此戛然终止了,完全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溢价或者折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