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6-01-21王一鸣
时代金融 2015年33期
关键词:养老
王一鸣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研究背景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保险业“新国十条”中,着重强调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使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焦点。近些年来,国家在探索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中并不顺利,先后在天津、上海两地的试点工作也因一些难点而陷入僵局。
在2008年,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了国内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因为在试点过程中没有对应的税务法规支撑,以及个税优惠比例过高等问题,使其试点工作最终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而后,预计2015年在上海启动的第二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也未在预计的时间表内开展工作。
我国着力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想通过税收递延优惠的方式引导民众自主安排个人养老问题,减轻现阶段我国老龄化带来的越来越加深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但现试点工作进行的不顺利也暴露出了诸多制度上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对国外相应成熟的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借鉴有关税制法制经验。
二、国外经验
(一)美国个人储蓄型养老计划
美国私人养老计划包括适合大型营利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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