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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P2P平台丧失“担保”王牌“后遗症”

2016-01-21林春浩

产权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发展

警惕P2P平台丧失“担保”王牌“后遗症”

◎ 林春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6日在解读最新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时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两年来的井喷式发展,中国P2P行业规模已由最初的几百家,迅速发展到如今3000多家的市场规模,历史成交额更是屡创新高,预计今年底将突破1万亿元大关。可以说,P2P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高速的发展,最关键的市场营销优势有两个:一是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和其它理财产品的利率;二是对投资人实行本息担保制。

按照金融学原理,高收益往往就意味着高风险。但是,由于P2P平台普遍会通过各种机制,主动承担起借款人违约风险造成的损失,实际上,确实有一些平台在坏账发生后,严格履行了既有承诺。但是,绝大部分的P2P平台宥于财力所限,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较大额度的违约事件,他们往往就面临倒闭的命运,或者干脆选择跑路。按照央行最近出台的指导意见,P2P平台将全面回归信息中介位置,并禁止为平台提供增信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更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提供担保面临的法律风险。

可以说,在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形势下,P2P平台去担保化已经成了一种必然趋势。那么,失去了“担保”王牌的P2P,在享受不用为投资人损失直接买单的政策福利时,会有哪些不利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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