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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腐败的经验与现实启示

2016-01-21高布权刘国荣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

高布权,刘国荣

(1.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延安大学学报编辑部,陕西延安716000)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腐败的经验与现实启示

高布权1,刘国荣2

(1.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延安大学学报编辑部,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贪污腐败是破坏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大顽疾。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通过夯实清廉从政根基、净化清廉从政群体、养成清廉从政意识、构建清廉从政规范、高扬清廉从政正气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显著成效。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治理贪污腐败的历史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清廉从政

腐败,本意指食物或植物的腐烂,引申到社会政治领域是指行政管理主体行为的不端乃至败坏现象。腐败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长期存在的社会顽疾,在中国乃至人类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尽管不同的统治阶层在历史的舞台上“你唱罢来我登场”,其中也不乏治国安邦的清明皇帝和廉洁官吏,但也未能从很本上遏制这种消极现象的肆意蔓延。“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轨迹,凡是社会治理能力差、贪污腐败横行的历史朝代,都最终都难逃历史“周期率”的魔轮。新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旗帜鲜明地同腐败现象进行着坚持不懈地斗争,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全面从严治党、治政、治吏,对贪污腐败现象采取了高压态势,有力地震慑了腐败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390延安时期(1935年10月至1948年3月)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中国革命指导中心和总后方的陕甘宁边区在反腐倡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毛泽东在1942年的讨汪大会上曾标榜陕甘宁边区是“十没有”,即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磨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2]718。边区老百姓为此向政府敬赠了“爱民模范,廉洁政府”的锦旗。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腐败的成功经验,对于当前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贪污腐败具有十分宝贵的现实意义。

一、陕甘宁边区对贪污腐败犯罪的界定及其特征

(一)陕甘宁边区对贪污腐败犯罪的界定

贪污腐败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界定。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惩治贪污腐败的立法与实践中,将贪污腐败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它既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罪,也是一种渎职罪。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39年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中,通过十一条内容具体规定了贪污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及其相应的惩罚;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1942年所起草的《刑法总、分则草案》(初稿)决议中,也规定了贪污罪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从中可以看出,贪污罪或贪污渎职罪就是指边区所属的政府机关、公营企业、部队、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勒索敲诈、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以及因私人利益而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犯罪的历史特征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个由高发到低发的变化轨迹。据现在保存在中央档案馆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卷宗统计,在731卷刑事诉讼档案中,位列第三的就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渎职案,共有卷宗50卷[3]。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局局长肖玉璧挪用公款案,抗大第十五分队队长黄克功私情枪杀案,延安职工合作社肖积金贪污挥霍案,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渎职贪污案,安塞县第三、四两区区长贪污烟土案,华池县白马区委书记崔风鸣贪污案,盐池县县长曹某贪污案,富县税务分局出纳员李文源伪造账目案,合水县政府四科副科长齐占兴、科员杨生冬、政府管理员关振福侵吞公款案,佳县培甘三乡高得如贪污粮碳案,靖边张家畔伊盟三营合作分社主任刘春景贪污腐败案,边区工合被服厂史桂芳贪污侵占案等等。这些案件在时间分布上是逐渐递减的,在1937-1938年间,边区政府司法部门查处贪腐案件180起,1939年查处贪污案360起,1940年查处贪污案644起,到1941年上半年查处贪污案153起。[4]从具体案情来看,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犯罪具有明显的历史特征:

1.犯罪群体多数为中低职务的党员干部

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犯罪群体主要是直接经手物资、粮食、票券以及金钱等业务的“五大公职系统”工作人员:一是边区政府系统,具体包括各级参议会、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二是边区公营企业系统,具体包括中央公营企业和边区公营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三是边区军队系统,具体包括中央警卫团以及驻扎边区军队的各级军官;四是边区群众组织系统,具体包括农会、职工会、青年组织、妇女会以及抗敌后援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五是边区社会公益事业团体系统,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红十字会、合作社等。[5]497同时,在这“五大公职系统”中,涉案的中央级和地方政府高层职务者很少,中低层职务者较多,大多数系县长、区长、局长、科长、乡长以及直接经手物资的一般工作人员等。

2.犯罪对象主要是数额较小的物资

在《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中,将诸多违规的职务行为定性为贪污腐败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盈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的财物者等。除此之外,还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勒索敲诈以及邮电部门窝藏或占有的私人财物的行为也定性为贪污腐败犯罪。[5]497由于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物资相对匮乏,因而贪污腐败犯罪所涉案的公物、公款、公粮、捐税、粮票、盐票以及所没收的烟土等物资数额相对较少,大案、串案、窝案基本没有。

3.犯罪动机具有主观故意性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腐败罪的主观特征进行了严格区分,具体分为犯罪动机的故意性与过失性。规定贪污腐败罪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主观故意行为的结果;假如工作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悉、工作过失或工作态度不端正而导致的手续不合乎规范、财务账目混乱、物资短缺后果的,则不以贪污罪论处,而是定性为渎职罪。[6]同时,陕甘宁边区贪污腐败犯罪往往表现为权力或职务对物资的直接占有、挪用、浪费以及挥霍,对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黑交易等间接性或复合性涉案者很少。

4.犯罪惩罚体现从严从重性

陕甘宁边区对贪污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具体分为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和没收财产几个层级。《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规定:(1)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判处死刑;(2)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判处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5)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判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除依法判处刑罚外,必须追缴其赃款赃物、没收罪犯财产以及罚金。[5]498同时,除了对贪污腐败分子确定了违法必究之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特别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7]可见,陕甘宁边区对贪污腐败犯罪定罪量刑坚持从严从重原则。

二、陕甘宁边区滋生贪污腐败的社会诱因

(一)封建官僚贪污腐败风气的历史遗留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本质是权力与自私交合的产物。早在19世纪,英国阿克顿勋爵就坦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8]中国的封建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封建剥削阶级、剥削观念、剥削制度根深蒂固、阴魂不散,积淀了连绵不绝的贪污腐败土壤和社会风气。剥削阶级的阶级本性是寄生性,维系寄生的途径就是损人利己。封建官僚政治以人治为基、权治为本,强调“官贵民贱”,追求“升官发财”,权力运用方向是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这就为权力服从服务于自私创造了便利条件。封建社会几千年小农经济和佛儒道耦合的文化养成了中国人的保守自私、重情轻轨、崇尚礼往、附炎趋势等扭曲的价值文化,常常表现为唯权是从、唯上是从、唯长是从、唯亲是从、唯情是从、唯义是从等一系列弹性的人际交往秩序,由此成为腐败得以蔓延的文化温床。中国封建社会贪污腐败的基因并没有随着辛亥革命而消失,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陕甘宁边区存在贪污腐败现象,当属历史糟粕的自然延续。

(二)陕甘宁边区外部势力的拉拢引诱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历经了从工农苏维埃政权向抗日民主政权、从抗日民主政权向人民民主政权的两次转变,随着边区自身角色与职能的不断转换,其外部势力也随之暗流涌动。在工农苏维埃政权期间,作为革命对象的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不甘心既得的权力与财富付之东流,用各种方式拉拢分化边区工作人员,企图负隅顽抗。在抗日民主政权期间,陕甘宁边区在名义上“隶属”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国民党官员、地方军阀腐败成性,国统区腐败现象司空见惯;另一方面,国民党没有放弃瓦解与消灭共产党的企图,他们用金钱美女、高官厚禄、糖衣炮弹等阴险手段推行“溶共”的策略,可以说“极端恶浊的官僚主义灰尘……天天都向我们的脸上大批地扑来”。[9]889妄图拉拢腐蚀共产党干部;同时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还有其他民主党派、城市小资产阶级、工人、农民以及青红帮、哥老会等,各种消极因素有了更多的侵蚀共产党员干部的机会。另外,日本帝国主义也用“冷”与“热”两种兵器瞄准边区,一方面,日军对革命根据地实行灭绝人性的“三光”政策,另一方面,又试图用金钱、宗教等非军事的柔性手段建立“回回国”“蒙古国”以及蚕食抗日根据地。在人民民主政权期间,国民党继续赤裸裸地用战争和“赎买”两种方式进攻边区,由此使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共产党干部开始贪图享乐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陕甘宁边区干部思想的参差不齐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党员干部既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锻炼的老同志,又有西北早期创建革命根据地干部队伍,还有少量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爱国知识分子和华侨,他们大多数为农民工人出身,文化程度和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千百年来封建官僚的恶习不可能转瞬即逝,长期形成的惯性工作方式也不可能因党中央法律条例的颁布而销声匿迹,因而不同程度存在着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家长制度、惩办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半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主义、自由主义、闹独立性、山头主义、行会主义、派别纠纷、同乡同学观念、耍流氓手腕等。[9]995陕甘宁边区地域较广,南北长约900华里,东西宽约800华里,下辖23个县,首府是延安,但地处农村,地域封闭,经济落后,思想保守,生活艰苦,这种生活环境本身就对人的生存是一种巨大考验,特别是那些来自四面八方、出身优越、过惯城市生活、意志薄弱者的一种巨大考验。陕甘宁边区身处战争环境,又长期遭受国民党多达50万大军重重包围和封锁,很难保证所有的人对革命都抱有必胜信念,一些人有可能经不住严重困难考验和腐化堕落生活的诱惑而走上了贪污腐败的歧途。同时,陕甘宁边区实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是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一些不纯或不法分子乘机混进革命队伍中,这样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必然影响党干部,传染许多腐败风气。另外,边区政权自身建设也存在着政权不稳固、机构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等缺陷,致使一些公职人员行为失范,滋生贪污腐败。

三、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腐败的基本经验

(一)坚定执政为民目标与化解社会问题相结合,夯实清廉从政根基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坚定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全面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根基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努力消除贪污腐败生成的土壤。在政治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在中共中央的直接关怀与指导下,坚持执政为民的正确政治方向,通过《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采取投票、投豆、香点、画圈、举手等方式,推行普遍、平等、不记名的直接选举,确保了边区7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5]134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通过《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创建“三三制”原则,协调了社会各阶级的权益关系;通过践行李鼎铭的“精兵简政”主张,边府内部机构裁并了1/4,工作人员精简了40%以上,建立了精简高效政府;[10]通过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实现了以法执政与民主政权,由此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

在经济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妥善地处理了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在积极争取外援的同时确定了“发展国防生产,充实抗战力量,供给战争,改善人民生活”的经济建设任务。[9]891通过《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政策文件,适时调整了地租和土地政策,为民生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国民党的全面封锁与边区经济日益困难的局面,1939年2月,毛泽东在延安生产动员大会上提出了“自己动手”“生产自给”的号召,随即广泛开展了大生产运动和劳动竞赛运动;针对一些人轻视经济工作的观点,1942年12月毛泽东在边区高干会上作了《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应”的总方针以及一系列政策。[9]891随着农业、工业、商贸、财政经济的发展,边区人民生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军民基本上实现了丰衣足食,由此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的经济利益。

在文化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十分重视文化教育,即使在经费十分困难情况下仍然将1/7的经费投向文化教育,形成了小学、中学、大学构成的国民教育、干部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健全的教育体系,在校学生达21.4万人,仅小学生人数达到3.25万人。[11]215先后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丛书》等50多种马列著作和《解放日报》等30多种报刊杂志,[12]成立了许多文化社团并创作出《黄河大合唱》等一系列文化经典作品。在传播文化知识和活跃群众生活方面有力地践行了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提出的“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实现了新民主主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由此充分地满足了人民的文化需求。

在社会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非常重视民生工作,通过政府及民政机构所颁布的《陕甘宁特区政府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优待难民办法的布告》《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文教大会关于开展群众卫生医药工作的决议》等政策,不仅建成了中央医院、八路军医院以及各县卫生院、卫生社和医药社等健全的卫生保健体系,而且在优待抗属、救济难民、养老安置、推行婚姻自由、改革社会不良风俗以及管理宗教和社团等方面成效显著。据统计,边区政府在抗战期间取消了国民党统治时42种苛捐杂税,租额降低至25%,[13]安置移民难民达到266619人,占当时边区总人口的18.7%,[14]一些地方的死亡率由30%到治愈率97%,[11]215约有7.8万的二流子得到了彻底改造,[15]清除了40股计四千余土匪,[16]教育了161巫神,[17]革除了旧婚姻和封建陋俗,并使“延安府,柳根水,十有九个洋烟鬼”成为历史。[18]由此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利。

(二)干部严格筛选与领导带头示范相结合,净化清廉从政群体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非常重视对干部的筛选工作,通过确立干部综合素质标准,既严把干部的“入口关”、又畅通干部的“出口关”,并辅之领导带头示范等方式,全力打造党员干部清廉从政群体。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把干部素质作为廉政的重要抓手,始终用“德才兼备”的标准筛选广大党员干部。在干部的“入口”环节上,崇尚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主要标准体现在“五个能否”,即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能否服从党的纪律,能否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能否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能否积极肯干不谋私利。[2]527这既是识别、筛选干部的指针,又是提拔干部的依据。在干部的“出口”环节上,主要通过平时考核、临时考核、定期考核检验干部是否达标[19],特别在直接选举边区、县、乡的参议员以及官员时,候选人必须现场如实汇报自己的“官德”“官能”“官勤”“官绩”“官廉”,对于那些作风不正、办事不公、办事不力的干部则直接实行民主罢免制。这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过滤机制对消除干部腐败行为与纯洁干部队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干部更好地更有效地开展工作,陕甘宁边区十分注重对本地干部的提拔,其目的就是让干部必须察实情、接地气、广泛联系群众,即使外来干部也必须经过“本土化”,这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时刻接受群众监督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同时,中央及边区领导干部身体力行“艰苦奋斗”的生活品质与“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清廉风气,对其他干部清廉从政起到了榜样示范效应。身为全党领袖的毛泽东始终能克己奉公、率先垂范,在生活上经常省吃俭用,身着补丁衣,与群众同甘共苦,并亲自在杨家岭开荒种菜;在工作上经常体察民情,夜以继日、废寝忘食、运筹帷幄,期间创作了《毛泽东选集》四卷159篇著作中的112篇,曾对家兄文运昌的求助“不宜来此”予以回绝。[20]总司令朱德生活非常俭朴,衣服鞋袜被褥总是缝缝补补,亲自在王家坪河滩凿地种菜,时常背上粪筐拾粪积肥,始终保持农民本色,续范亭曾写诗赞颂:“时人未识将军面,朴素浑如田舍翁”;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一丝不苟,曾七次视察南泥湾,指挥战斗英勇果敢。周恩来在百忙中还积极参加纺线、锄地、拔草等劳动竞赛活动以及大生产运动;在工作上马不停蹄,严守工作纪律,凡涉及公务用车均进行登记,还专门制定《我的修养要则》来约束自己。[21]刘少奇常年不顾肠胃病痛,经常带头挖野菜充饥,衣服鞋袜只有到了实在穿不成才领新的;在工作上率先垂范、十分重视自我修养,把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看作“是一种侮辱”。[22]任弼时多年积劳成疾,在生活中从不搞特殊化,经常穿着鞋底磨出大洞的布鞋;在工作上始终联系群众,曾抱病到陕北神木等地调研,他的人生格言是“一怕工作少,二怕麻烦人,三怕用钱多”,[23]真正体现了“骆驼精神”。作为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生活上常常睡觉枕包裹,麻绳做裤带,厉行节约,全部家当就是一堆书和一个铺盖卷;在工作上严以律己,多次微服私访,为民排忧解难,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24]此外,张闻天、王稼祥、彭德怀、陈云、叶剑英、吴玉章、谢觉哉、徐特立等一大批领导同志都能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色。陈嘉庚在1940年访问延安看到此情此景,就断定了“国民党政府必败,延安共产党必胜”。[25]古语道:“公生明,廉生威”。中央及边区领导干部简约的生活方式与勤勉的工作作风始终在感染与召唤着广大干部清廉从政的价值追求。

(三)思想政治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养成清廉从政意识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充分地发挥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优势,始终贯彻“干部教育重于群众教育”、“干部教育第一”的方针,[26]将警示教育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重视用廉政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

为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统一认识,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施,陕甘宁边区在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了民族精神教育、历史和国情教育、马列主义理论教育以及党性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边区先后办起了50余所干部学校,为边区和全党培育了4万余名各方面人才。[27]通过对党员干部宣讲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论持久战》《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新民主主义论》等论著,从思想上统一了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党员干部赢得抗战胜利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向广大党员干部开设《中国近代革命史》《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游击战争》《近代世界革命史》《联共党史》《社会科学常识》等课程,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认识到中国国情以及中国革命的必然性;通过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与辨证唯物论》《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以及对毛泽东《实践论》《矛盾论》等论著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通过聆听和学习毛泽东的《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陈云的《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谢觉哉的《防止贪污与反对资本主义思想》等系列报告,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白了“什么是党性?怎样践行党性”的重大问题,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为了真正实现思想入党,陕甘宁边区结合当时党员干部思想的实际状况,开展了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的延安整风运动,从思想上清算和纠正了党内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不良倾向,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宗旨观、权力观。

与此同时,陕甘宁边区始终不放松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除了利用现实的反面教材警示之外,还通过书信或文件的形式经常性警惕。1936年,毛泽东在给叶剑英、刘鼎的信中说:“苦久了的人难免见风华而把握不住,故应作为一个问题,对同志做教育与警戒的工作。”[28]1937年9月,林伯渠和谢觉哉联合签发了《注意保持苏维埃红军刻苦节约的传统作风,防止浪费腐化习气侵入的通知》,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廉洁作风。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就黄克功一案给审判长雷经天写信到“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29]3911月12日,毛泽东在延安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特别告诫,要防止“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2]3921940年4月,陕甘宁边区党委作出了《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对于违纪党员,不论出身如何,党龄长短,贡献大小,一律依纪严惩不贷。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施政的目的及对施政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民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29]3351941年《解放日报》在评论肖玉壁案时警示干部:“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肖玉壁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30]1944年,毛泽东又号召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要从李自成农民起义军胜利后因若干首领腐化而导致失败中引以为鉴,警示“当权的大党,领导干部很可能成为官僚。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31]正是如此经常的警告与劝勉,才使陕甘宁边区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反贪规制与监督机制相结合,构建清廉从政规范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非常重视廉政制度与机制建设,力争将“人管人”上升到“制度管人”,并把“反贪廉政”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整个管理制度与机制之中,形成立体式的清廉从政规范体系。

在行政立法方面,陕甘宁边区依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边区施政纲领》,以此作为反腐倡廉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依据,并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26号训令和《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一系列惩治贪腐的法律法规,将廉政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在工作规程方面,陕甘宁边区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政纪总则草案》《政务人员交代条例》《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政务人员公约》等政纪规程,对各级干部“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32]从而确保了党员干部工作规范、从政有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陕甘宁边区建立了统收统支、账目透明的财政制度,同时还颁布了《公产管理办法》和《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以及收支报告制度、金库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等专门制度,明确物资与财经纪律,实行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环节相互独立、互相监督,全面堵塞财务漏洞,确保贪污腐败者无机可乘。

在生活准则方面,陕甘宁边区规定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津贴,不发薪傣,且收入不能超过普通工人工资水平,从县长到行政长官,每月津贴限定在2.5至5元之间,县政府办公费用每月限定在20-30元之间;[33]通过《简政实施纲要》等政策明确规定了机关使用勤务、窑洞及马匹的标准,严防假公济私、贪污浪费,反对干部生活特殊化。同时,要求领导干部要管好亲属和身边人。由此打消了“当官”为了“发财”的念想,隔断了“一人升官,鸡犬升天”的后路。

在监督机制方面,陕甘宁边区边府建立了上下内外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两三个月一次小检查、一年一次大检查”。下级对上级的汇报机制是:“一月不报告工作,批评;两月不报告工作,记过;三月不报告工作,撤职”,从而使边区始终能够掌握机关及干部工作或生活动向;同时,强调群众或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要开门纳言、来者不拒,规定了“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34]1945年10月,边区政府专门发布了《认真处理人民控告干部的命令》:“不论是由本府交办的或人民直接呈诉的,你们必须认真负责地实事求是地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35]陕甘宁边区边还善于通过参议会从民主党派中广泛纳谏,践行体外监督。1945年7月毛泽东与著名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的“窑洞对话”即是见证。[36]此外,边区政府还非常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据统计,从1937年到1945年上半年,仅《新中华报》《解放日报》反腐专题报道就有23篇之多。边区政府要求新闻舆论必须充分发挥“听取各种意见,帮助反映问题,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权,发挥人民喉舌功能”。[37]通过上级与下级、内部与外部互动监督,从而形成了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性监督网络。

(五)重奖模范与严惩贪犯相结合,高扬清廉从政正气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非常重视“典型效应”,将重奖模范与严惩贪犯相结合,打出正反两张牌,让广大干部在身边人的现身说法中形成崇廉耻贪的深刻感受,全面弘扬清廉从政正气。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选举与奖惩办法》等文件,对于遵守政策法令、密切联系群众、埋头苦干、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干部予以奖励;对于破坏党的纪律、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行为失范、生活腐化的人予以严惩。在1942年的西北局高干会议上,中央及边区对在工作中得到群众爱戴且创造出卓著成绩的王震、王世泰、习仲勋等22位同志和359旅、延安县委县政府、延安南区合作社3个单位进行了隆重的表彰奖励,毛泽东还根据每位同志的先进事迹分别亲笔题词;1944年,边区又通令嘉奖了11位县长、20位区长、7位乡长和100多位其他干部,[38]对一贯任劳任怨、廉洁奉公直至生命最后一刻的延安县金盆区三乡乡长李丕义特褒以“乡干模范”,并号召各级干部学习;对志丹县政府厉行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给予表扬;边区每年还要对生产、教育、拥军等各条战线上所涌现出的优秀干部予以传令嘉奖;据统计,在1938-1944年间,受各级各类奖励者多达6113人次,[39]有效地激励了广大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投身于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央及边区先后对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的抗大十五大队大队长黄克功判处极刑;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局局长肖玉璧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破坏党纪军纪的时任团政治委员刘振球判处开除党籍并按法律严惩;还对边区财政厅供给股主任吕龙、合水县政府四科副科长齐占兴、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延安市市府一科科员安如岱、延安职工合作社职工肖积金、子长县东一区一乡乡长汤洪栋、镇原县裁判员干三青等一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了曝光以及给予党纪和法纪制裁。据统计,1939年至1940年,边区政府先后查出贪污分子乡级干部150名,区级以上干部27名;1942年又查处了180多名贪污腐败分子。[40]凡是落网者均被驱逐出政权机关,触犯法律者一律绳之以法,有力地震慑了贪腐犯罪分子,弘扬了清廉政风。

四、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腐败的现代启示

(一)贪污腐败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长时间内还会存在,还有泛滥与颠覆政权的危险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在其产生土壤与形成条件未全面消失之前将伴随着人类社会而一直存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全国抗日革命根据地惩治贪污腐败的模范区,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评价到,“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9]1048有人形象赞喻,“重庆无官不墨吏,延安无土不黄金”,[41]然而,条件必然决定结果,由于陕甘宁边区没有完全克服贪污腐败现象产生的条件,因而在惩治贪污腐败中只是大大降低了贪污腐败爆发的规模、范围、频率以及危害程度,还没有根本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除了产生贪污腐败的制度条件,但由于外在环境受资本主义剥削势力别有用心地干扰,内在环境又受到封建官僚残余剥削观念的困扰,贪污腐败思想仍然侥存于许多人心中,一旦有机可乘,他们便难以抑制私欲,频频出手。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中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原本就具有剥削性质,它们的“失范”行为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生活难以避免地产生“暗示”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上的薄弱或空缺,以至于不少人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形成了以罚代法、以交费代管理、以人治代法治等诸多权力“异化”现象,从而导致了个人自私性急剧膨胀,官员权力“寻租”成渣泛起,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频发。同时,经济全球化与信息现代化的负面效应又会作为腐败新的载体,更增加了反腐治腐的难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所指出的“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1]394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以其它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又是其它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封建剥削观念存在的长期性、多种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制度完善的长期性、境外恶势力的阴谋破坏性以及人的素质提升的长期性,决定了贪污腐败现象在很长时间还会存在,并且将会以新的形式出现,如果稍有疏忽或松懈,就有泛滥、恶化甚至颠覆政权的危险。

(二)惩治贪污腐败要有坚定的立场和意志,更需要巨大的治理勇气和智慧

惩治贪污腐败必然会涉及到想不想惩治、敢不敢惩治、能不能惩治的问题,这意味着惩治贪污腐败不仅要有坚定的立场和态度,更需要巨大的治理勇气和智慧。早在江西瑞金时,毛泽东同志在谢步升贪污腐败案的批示中就讲过,“腐败不清除,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42]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即使在物质条件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仍然坚持惩治贪污腐败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念,坚定“改天换地”的决心,对贪污腐败绝不姑息,致使贪污腐败现象处于底层偶发或零星小数额状态,惩治腐败效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赏。为此,老百姓向毛泽东敬献了“人民救星”的匾额,为边区政府敬赠了“人民政府”“廉洁政府”“爱民模范”等锦旗。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世情、国情、党情、民情均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复杂交错,贪污腐败曾一度死灰复燃,“老虎”“苍蝇”公然横行,引发民众怨声载道,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公平稳定。对此,党和国家绝不能听之任之、放弃治腐,更不能等到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思想境界极大提高、实行了“各取所需、按需分配”时让贪污腐败自行消亡。贪污腐败是一颗社会毒瘤,其现实危害性在于严重损害公共资源,严重损害党、政府、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价值体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制约社会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权的盛衰存亡。贪污腐败还具有极强极快的传染性,一旦惩治不及时、不果断、不严厉,贪污腐败就会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由面及体迅速扩展,甚至达到“常态化”而陷于失控状态。当贪污腐败集团一旦形成权权相护、利利相惜的坚固堡垒和守护屏障,将必然对党和国家及其整个社会构成更严峻的挑战。当下我国贪污腐败虽然还没有到积重难返的程度,但局部领域和行业已到了岌岌可及的地步。历史经验表明,对待贪腐,惩治比放任好,严惩比敷衍好;“放虎归山”“放蝇归地”就等于自取灭亡。因此,惩治贪污腐败需要巨大的治理勇气和智慧,既不能惧怕,也不能等待,既不能软弱,也要讲究策略。再难的攻关也要攻,再深的水也要涉,再难啃的骨头也要啃。一定要“以猛药去疴、重典之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394“治国重在治吏”“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从现在开始,从党内开始,从领导干部开始,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字当头,“实”字落地,敢于打一场你死我活的歼灭战。

(三)治理贪污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综合治理体系和机制

贪污腐败现象是历史与现实、社会与个人、物质与精神、权力与欲望等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治理贪污腐败绝非只靠单一的“打压”了得。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治理贪污腐败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以发扬延安精神为核心价值取向、以群众路线为工作方法、以社会建设为根本、以从严治党为切入点、以制度与机制建设为依托,运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策略,立体式的预防与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取得了“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显著成效。林伯渠深有感触地说,“厉行了廉洁政治,试问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少像边区政府这样廉洁的政府”。[43]美国记者伊斯雷尔·爱泼斯坦1944年随中外新闻记者参观团访问延安,看到边区政府的清廉后,感触“延安使人感到未来的中国国已经在今天出现。”[44]

当前,我国正处于治理贪污腐败的攻坚期,习近平总书记正在推进以“中国梦”引领的包含着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条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狠抓四风、四个全面、八项规定的“113448”型社会治理工程,构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5]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显现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得到了全国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毛泽东曾经说过:“人是贱骨头,要互相监督,监督的紧就谨慎,就觉悟,监督的越紧,觉悟程度也越高。”[46]可见,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型工程,不仅要从实际出发,下大力气夯实社会根基,满足人民基本的物质、精神、政治以及社会诉求,而且要密切依靠人民群众,严格干部的廉政规制,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的治理体系,形成惩治贪污腐败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历史经验同时表明,消除贪污腐败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高扬法治长剑,擦亮民众监督慧眼,更为重要的是培育人的拒腐自觉性与自制力。只有党员干部真正树立了坚定的公仆意识、宗旨意识,变“官本位”为“民本位”,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才能坚决抵制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诱惑和侵蚀。因此,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的时代精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狠抓“观念反腐工程”,紧紧把握“经常抓”和“长期抓”两个关键环节,力争在干部的内心世界树立一个强大的拒腐清廉的精神支柱,在整个社会层面构建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公平价值体系,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让人不易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良性主观世界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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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俊虎]

■延安学研究

作者简介:高布权(1969—),男,陕西定边人,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国荣(1962—),男,陕西宜川人,延安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风气治理研究”(12YJA770015);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2SXTS08)

收稿日期:2015-10-12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15)06-0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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