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主编权的认定
2016-01-19魏美荣
出版参考 2015年16期
魏美荣
由于《著作权法》没有对主编权做出相应的规定,主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难以用现行法律加以调解。主编作品如何准确定位?主编对其所汇编的作品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主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市场上的出版物琳琅满目,除了大量的个人作品集以外,还有大量的汇编作品,也即主编作品。随着主编作品的增多,涉及“主编权”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对于主编权的性质和地位,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编只是将作品整理汇编,所以主编不能等同于作者,而只能享有部分的著作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主编在汇编作品时,已经按照自己独特的策划构思,按照自己的思路对作品进行了编排,主编作品凝聚着主编的创造性劳动,所以主编应该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主编在汇编作品时,并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只是将现有的作品进行了简单集中处理,所以主编不享有任何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法》没有对主编权做出相应的规定,主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难以适用现行法律加以调解。主编作品如何准确定位,主编对其所汇编的作品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主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探讨。
一、主编作品的定位
对于主编是否享有完全意义的著作权,应当从主编作品本身谈起,我们首先应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主编作品作一明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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