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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批评严复《〈民约〉平议》

2016-01-16吴小东

读书 2016年1期
关键词:章士钊严复卢梭

吴小东

《读书》二0一五年九月刊有傅正先生《两种自由,两种启蒙》一文,涉及对严复《〈民约〉平议》一文的解读和批评。的确,严复误解了卢梭的 “天赋自由 ”观,而且《〈民约〉平议》一文曲解卢梭思想之处不只这一点。早在一九一四年便有一篇文章系统批评了严复《〈民约〉平议》中的错误以及该文本身的一些问题。

《〈民约〉平议》发表于《庸言报》一九一四年二月十五日的二十五、二十六号合刊。一九一四年五月十日创刊的《甲寅》第一期上,章士钊就写了《读严几道民约平议》(署名秋桐)一文批评严复观点。

文章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与严复针锋相对,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自由平等乃普世价值观,并不能说是某一人某一类国家所特有,更非卢梭之独有思想。第二,肯定卢梭对天赋人权的贡献,“天赋人权之说,得卢梭而始大张于世 ”。第二部分中,章士钊指出《〈民约〉平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即“严先生之平议,全出于赫胥黎《人类自然等差》一文。所列 ‘民约之大经大法 三则,亦即赫氏所举,其比论郝伯思洛克两家,与夫诠释自由平等诸义,并皆本之 ”。这是傅正先生文中未曾提及的。傅先生文中主要引用了《〈民约〉平议》中最关键的一段文字,即所谓为严复批判的卢梭三大观点:

今试举卢梭民约之大经大法而列之:(甲)民生而自由者也,于其群为平等而皆善,处于自然,则常如此。是故自由平等而乐善者,其天赋之权利也。(乙)天赋之权利皆同,无一焉有侵夺其余之权利。是故公养之物,莫之能私。如土地及凡土地之所出者,非人类所同认公许者不得据之为己有也;产业者皆篡而得之者也。(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此段正是严复文章的核心,也是批评卢梭的靶子所在。虽然章士钊很客气地说严复观点全出赫胥黎《人类自然等差》,而事实却是严复直接翻译原文。只要比对赫胥黎原文与严复译文,这一点便一目了然。

章士钊在文章注中指明《人类自然等差》原题为 “On the Natural Inequality of Men ”,见于赫胥黎文集 “Method and Results”。今查见一九一七年 New York and London D.Appleton and Company出版的 Method and Results,共收录赫胥黎文章九篇,写于一八九○年的“On the Natural Inequality of Men”为第七篇 (原文见于一九一七年版 304—305页,见下图 )。可以肯定的是,《〈民约〉平议》主要观点确实是赫胥黎的而非严复本人的。

章士钊随后依据《民约论》(即《社会契约论》)“一篇四章 ”的原文说明卢梭是如何论述 “民约 ”起源的,以及卢梭 “约 ”之本意。最后总结说:“严先生所为,在平反民约之说,而于民之所以Method and Results 304页为约,与约字之义解,未能 求之卢书,细加体会,故虽号曰攻卢,其实于卢无与。”之后,章氏文章的第三部便主要针对赫胥黎而言,并非严复。

第三部分,章士钊不仅逐一批评赫胥黎的三条,而且结合赫胥黎原文指出严复翻译中的问题。比如,卢梭所说的 “自由 ”与赫胥黎所言的自由不同。

“卢梭曰:人生而自由者也,此特以示自由之性,出于天生,不出人造已耳 ……于生育之事无与也。今赫氏攻之曰:‘吾为医,所见新生之孩为不少矣。纍然块肉,非有保赤之勤,为之时其寒饥,历十二时寡不死者。是呱呱者,安得有自由之能力乎。(原注:语依严译)是由天生之生,转入生育之生,并为一谈,以欺庸众。”再比如 “平等 ”。“赫氏之论平等,其说从体智身分而入,谓智愚强弱贵贱贫富之不同,自然而然,无法齐之,其言不为无理。然当知此种不同,卢梭非无所见,且尝标题著论,说明其所以不同之故矣。然则以此间执卢梭,宁非无谓之尤。”

至于严复翻译赫胥黎的不恰当之处,章士钊也有所指正。如: “(乙)……产业者皆篡而得之者也。”章士钊注曰:“末语仿佛卢梭竟不认有产业然者,此于赫意稍失。赫原语乃谓 ‘产业由他道而得者皆篡也 ,即产业非经人类同认公许而得之者曰篡。”又如,章士钊认为严复的 “丙款 ”中将赫胥黎的 “Right of conquest”翻译为 “战胜之权利 ”易生误解,在自己引用时则改为 “征服之权利,非权利也 ”。总之,在章士钊看来,一旦从卢梭原文出发,无论是赫胥黎还是严复的观点都或多或少是误解卢梭的,也都是难以驳倒卢梭的民约论的。而傅正先生文中所提到的卢梭的两个 “契约 ”,卢梭和霍布斯、洛克契约论上的区别,章士钊文中也有所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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