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的实证研究——判决背后法官理性选择的价值透视
2016-01-12李庆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的实证研究
——判决背后法官理性选择的价值透视
李庆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要:实证研究发现,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相对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并不多,反而大量存在解除权人未通知相对人径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在其诉讼中,因被告的诉讼参与及异议表达合并有相对人异议之诉。法官基于效率、利于纠纷实质解决等价值考量,从解释论视角将该类诉讼请求解释为请求法院转告解除通知与确认解除效力的合并。仅就《合同法》规定而言,我国是法律明定的通知解除模式。法院存在代替解除权人行使权利的观点不成立。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确认之诉;解释论;实证研究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
作者简介:李庆(1981-),男,山东枣庄人,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文义解释,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相对人有异议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但在实践中,合同解除权人往往不按法律规定的通知程序而是直接诉请解除合同并被法院所受理。这一做法似乎与法律规定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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